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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民要术》 作者:贾思勰

齐民要术卷第十 豆蔻四四

  豆蔻四四

  《南方草物状》曰:“豆蔻【一】树,大如李(一)。二月花色,仍连着实,子相连累。其核根(二)芬芳,成壳。七月八月熟。曝干,剥食,核味辛,香(三)五味。出兴古。”

  刘欣期《交州记》曰(四):“豆蔻似杬(五)树。”

  环氏《吴记》曰(六):“黄初二年(七),魏来求豆蔻。”

  (一) “豆蔻树,大如李”,这是指木本的肉豆蔻树,《太平御览》卷九七一“豆蔻”引《南方草物状》作:“漏蔻树,子大如李实。二月华,七月熟。出兴古。”《要术》的“大如李”,应脱“子”字,作“子大如李”。

  (二) “根”,这里正说果实,不应夹着说根,而且和“成壳”不协调,疑“极”字之误。

  (三) “香”,应重文,作“核味辛香,香五味”,“香五味”指可调和“五味”。

  (四) 《太平御览》卷九七一引刘欣期《交州记》在“豆蔻似杬树”下,尚有:“味辛,堪综合槟榔嚼,治断齿。”

  (五) “杬”,金抄作“忨”,明抄作“■”,明清刻本作“杋”,《御览》引作“杬”,兹据《御览》参照金抄、明抄作“杬”。

  (六) 《吴记》(也题作《吴纪》),晋环济撰,书已佚。《太平御览》卷九七一引作环氏《吴地记》,文同《要术》。

  (七) “黄初二年”,各本同,惟金抄及《御览》引作“黄初三年”。按黄初是魏文帝年号,写《吴纪》一般不用魏年号。惟孙权于黄初三年(公元二二二年)始建元称黄武,也许因此用魏年号记年,则应以作“黄初二年”为是,因为黄初三年已是黄武元年。

  【一】 “豆蔻”有草豆蔻和白豆蔻,均属蘘荷科豆蔻属的草本植物,非此处所指。此处及下文引刘欣期《交州记》,均指肉豆蔻科的肉豆蔻,是常绿乔木,高达十米以上,主产爪哇、马来半岛等地。唐陈藏器《本草拾遗》称,肉豆蔻“大舶来即有,中国无”,而《南方草物状》称“出兴古”,或系陈藏器了解有所未周?至宋苏颂《图经本草》则明说岭南亦有种植。至于《吴记》的“豆蔻”,可能是指草本豆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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