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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的北大哲学课肆》 作者:胡适

第11章 近代哲学(5)

  十九世纪中叶以后,欧洲政治稍稍革新,人民干政的范围大扩张,大陆上国家社会主义的干涉政策成效大显,人民对国家的信任也渐渐增加。但十九世纪的政治说到底还只是中等阶级的政治。

  到了近几年,小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渐渐起来勃兴,团体稳固,势力成形。他们不信任建立于资产阶级之上的集权政府,而是要求一个给地方和职业分权的政府。他们的运动,并不是不信任国家,而是要求一个更能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不是无政府的运动,而是一种改善政府组织的运动。

  2.多元主义的政治学说,并不是个人主义的复活,乃是个人主义的修正凡是个人主义者,无论古今中外,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一方面只承认个人,另一方面也承认空洞的“大我”“人类”;他们否认的只是介于“人类”与“我”之间的种种关系,如家庭、国家之类。他们不愿意受到那些关系的束缚,所以想像出种种“天赋人权”当作反抗的武器。

  一元主义的政治学说早已指出他们的谬误。一元主义说,“权利”是法律的产儿,没有社会的承认和法律的保障,哪有权利可说?一元主义的话虽有理,但不能让个人主义者心服。

  多元主义的政治哲学虽然不否认个人,但也不承认个人是孤立的;多元主义不但不否认家庭国家的真实,还指出个人与人类之间存在无数“重皮叠板”的关系。你在家是一个儿子;在宗教是一个浸礼会会员;在职业方面是印刷工人会的会员,又是上海工人联合会的会员;在政治方面是国民党的党员,是妇女参政运动会的会计,又是一个中华民国的国民。你在每一个团体里,有权利,也有义务;受影响,也影响别人;受管理,也管理别人。国家不过是种种人类社会的一种,公民的权利义务不过是种种人类关系的一种。所以贝尔克说:

  如果我们是现代个人主义者,那我们就是集体的个人主义者。所以当前的政治问题不是斯宾塞说的“个人对抗国家”的问题,而是贝尔克说的“群体对抗国家”的问题。3.现在的政治思想为什么不反抗“干涉主义”?

  十八世纪的几块大招牌,“自由”“平等”,到了十九世纪的下半期,反而变成资产阶级的挡箭牌了。工人要求政府干涉资本家,要求取缔工厂,改善劳工待遇的立法,资本家便说这是剥夺他们营业的“自由”,便说这种劳动立法是特殊阶级的立法,是违背“平等”原则的。放任主义的政治造成了有力阶级压制无力阶级的政治!所以赫胥黎批评斯宾塞的放任主义,把他叫做“政治虚无主义”。

  现代思想之所以不反抗干涉主义,正因为大家渐渐明白政治机关是为人民谋福利的一种重要工具。这个工具用得恰当,可以保障社会弱者,限制社会强暴,维持多数人民的自由,维持社会相当程度的平等。

  所以,现代政府强迫儿童入学而父母不反抗,强制执行八小时工作制而工厂主不反对,禁止儿童做工而不为剥夺做工自由,抽富人所得税至百之五十以上而不为不平等。所以现代的政治问题不是如何限制政府权限的问题,而是如何运用这个重要工具来谋求最大多数人的福利的问题。所以,我们与其沿用容易遭人误会的“干涉主义”,不如改用“政治工具主义”。

  实用主义的政治哲学

  一、公义即权利

  今天所要说的,是西方政治哲学的“权利”观念。换一句话说,就是“公义”。

  但是我们今天不用“公义”二字的原故,是“公义”二字,在政治哲学上用得太宽泛,所以用“权利”替代。权利就是“公义”,讲“公义”必先从权利着手,这一层是与政治哲学上相关的地方。“权利”本是法律名词,用在一个人上或一个团体上,施行或应用,全是法律和政治学上的权利观念。如果就个人应有的权利来说,就涉及道德。

  很难对权利的观念下一个准确的解释。但它至少含有两层意义:一、权利,绝不是某个阶层单独占有的。二、权利,也不能由某种更高的阶层施予。某种阶级和某种地位所独占的权利,是一时权利,过此时代,仍然没有。至于在上的人给予的恩惠,全以高高在上者的意志为转移,随时给予,随时收回。权利不是这样。

  照权利观念的进化说,无论什么人都不能侵犯权利,也不能收回,它是人人应有,谈不上取予。不管地位高低,金钱多少,年岁大小,性别或宗教信仰。

  所有人都有生命的权利,在社会上不能无故受他人的残害或侵犯。若有残害或侵犯,社会就要惩罚侵犯权利的人。人人对自己的名誉,就有一种权利。不能无故受人损毁,有人传播无根据的谣言,败坏他人名誉,社会就会制裁败坏他名誉的人。个人名誉的权利,是他人不得无故损毁的。但是个人要求别人看得起他,尊敬他,这不能算是权利,这是私人交际和道德。不能因为别人不恭敬他,藐视他,就要求法律干涉,这绝对办不到。

  法律以公义为目的,公义就是法律。公义,就是尊重别人的权利。但与道德上的公义不同。道德公义无制裁;法律公义,有保障有惩罚。比如一个人在道德上想做好人或恶人,别人不能干涉。法律上的公义,则含有“不能不”“不得不”之意。

  二、英国权利观念的三个层次

  英国政治史,是争权利的历史。他们所争的权利,可分为三种:一、生命的权利;二、财产的权利;三、法律上公平审判的权利。

  生命的权利,是个人完全拥有他的生命,不能无故被他人侵害。

  财产的权利,个人财产不能随便遭到损坏或侵夺。就是国家征收租税,也是要经过人民选出来的代表议会通过后,方能按数征收。

  第三种权利,如果没有法律上公平审判的权利,前二种是没有保障的。英、美两国的权利观念,将个人权利明白列举,在法律上规定下来,并且制定出法律上的程序,具体说明,不是徒托空言。英国把权利在法律上明白规定出来,美国则把权利变成普遍的、平等的。

  平等不能照个人的财产、气力,这些当然不平等,是天然的,非人为的。法律上一切平等,要以人为的法律平等,来补救天然的不平等,使天然的不平等不至于发生过分的不平等。只有这样,社会上强欺弱、智欺愚的事,才不会发生。

  三、政治个人主义的三个要点

  西方政治上的个人主义有三个要点:第一点,英、美的法律承认个人在政治上有某种权利。这种权利,是根据法律获得的。政治上法律上的“个人”,就是凭着这种权利,才能够是“个人”,无权利即无个人。个人不至于被家庭、社会、群体埋没,也全凭这种权利,所以权利即个人。

  第二点,个人维护个人自己,就是权利。英、美的权利根本的观念,是个人维持个人的权利,个人求个人的权利,不请他人或社会帮助,这是英、美法系同大陆法系不同的要点。比如德国的街道上到处有“禁止”字样,英、美没有。英、美人由个人去争取个人的权利,也有流弊,流弊就是倔强的、竞争的社会氛围。当然这也是英、美人的特长,我们不能不承认。第三点,政府的功能就是维护个人权利。英、美两国政治不认为政府是统治的、管辖的,而是把政府视为维持个人权利的工具。换句话说,英、美政治认为个人自由第一,治安秩序第二。政府最要紧的任务,不是维持治安,而是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德国系的政治制度,是将维持治安当做第一要务,保障个人的自由则是第二位的。英美政府维持个人自由,就是把维持治安的责任,放到每个人自己身上。人人尊重彼此的权利,承认彼此的自由,这就是维持治安。

  政治上的权利,最大的是选举权,人民可以选举议员、官吏,或当选为议员、官吏。这是政治权利的扩张。但政治权利的扩张,有产生效力的,也有不产生效力的。首先保障个人的生命、财产、居住、言论等等自由权利,之后再来扩张政治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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