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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价值(下)》 作者:弗冯维塞尔

第三卷 第五章归属的各个因素二

需求和互补财物就直接消费的财物而言,需求与需要是一致的:为充分满足个人需要所必需的农产品数量构成对农产品的需求。生产财物就不是如此,这里个人需要并不总是创造需求的。要是土地不用耕种就会自动生产丰富的果实,那就不会再有对农具的需求了。另一方面,同样的,要是土地不创造任何收益,要是土地都是荒废的不毛之地,也就不会再有对农具的需求了;农具也就没有用处了。对各种生产手段的需求只是产生于:一方面,我们不得不使用它们,否则就得不到它们所生产的东西;另一方面,我们能够使用它们,因为我们拥有随我们自由支配的、必要的互补财物。一旦缺少互补财物,充其量我们只能谈到所谓潜在的需求,这种需求也只是在我们取得了互补财物的时候才成为有效的需求。从这一点可以推定,对生产手段的有效需求,不仅在个人需要发生变化的时候必然变化,而且在互补财物的数量发生变化的时候,也必然变化。我们必须同时就这两方面检查归属上的效果,这样,我们对生产财物的需求的考察就比对消费财物有远为复杂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会看到,二者所遵循的定律仍是一样的。可以归属于生产财物的生产贡献,正和消费财物的价值一样总是随着需求变化而变化。不论由于什么原因,要是需求有所增加,门格尔把这种未分割余额算在各个不同要素里面而不是把它加到整个数额上面,于是所得出的价值就过高了。在我们上述例子里,超过额等于1(10—9)个单位。门格尔把这个超过额重复计算了三次而不是只算一次,这样就多算了二个单位,并把本来只有10个单位价值的收益变成好象有12个单位的价值了。

对解决办法的其他尝试也不过是一些建议而已。只有庞巴维克在他的着作中,对“要计算参加合作的几项要素中各项要素在生产共同产品中所占的份额”有更详细的论述(《价值论》,第56页);可是它宣称只是指出也许可能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的方向。庞巴维克,在首先讲到“互补性”的某些较不重要的情况时候,稳固地建立了这样一个基本原理,即一组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这种要素首先,有可能单独地使用于本组以外,其次,可以用(从某种组外来源取得的)性质相同的其他财物来替补——都不能得到高于它的“替补价值”的价值。所谓替补价值指的是“那些提供被替补的财物的生产部门所减少的效用的价值”。例如,用来盖房子的砖就具有这样一种性质。要是某几车砖损坏了,这并不会妨碍房子的建筑,因为只要用另外几车来替补它们就行了。庞巴维克把这个命题应用到存在着生产上的互补性的场合,把互补的生产财物的总数分成两类。其中一类,即占绝大多数的一类,包括那些象可买卖的货物一样,可以“随意替补”的财物。例如“雇佣劳动者的服务、原料、燃料、工具等等”。另一类,即占少数的一类,包括那些“不能替朴的或难以替补的生产要素,例如,农民所耕种的那块土地、矿山、铁路装置、工厂,以及具有高度个人才能的企业者本身的活动”。在每一种场合,属于第一类的财物,其价值是通过有可能使用它们的其他使用来决定的;就这一点着,这个价值是固定的,从总收益中首先减掉这个价值,剩下的价值才落到“一个或几个不能替补的成份”身上;就是这样,“农民把它归给他的土地,矿山所有人把它归给他的矿山,制造业主把它归给他的工厂,商人把它归给他的能力。”许多作者或多或少清楚地论述了类似的看法,在《价值的来源》一书中,我自己就指山过一个类似的解决办法。也许我们不会太错,要是我们认为那么许多作者不去研究这个分配问题的理由是:由于他们假定这个意义上的分配问题在理论上同实践上一样地容易解决。但是,当几个“不可替补”的财物碰到一起的时候,又怎样来解决呢?矿山和它的主人(作为雇主)的活动,不是合在一起吗?许多——的确很多——可替补的财物,不是也时常结合在一起吗?理论上,这些东西的价值——实践上这种价值总是能够参照它们的次一等的使用和估价来确定——必须首先从结合中分离出来,因为次一等的使用本身也总是要求同各种互补财物结合的。然而,要是不知道分配规则,这一点又怎么做得到呢?

贡献也就增加;反之,要是需求减少,贡献也就随之减少。我们现在用尽可能简明的方式来证明这一点。首先,可以假定,当互补财物变得更加丰富而个人需求保持不变时,有效需求就会提高。例如,假设农业资本的数额和可利用的农业劳动力的数量增加,并假设,只要潜在的需求变成现实的需求,对土地的需求因此也就增加;也就是说,假设今日及今后有可能——在其依靠互补财物的范围内——耕种更多的土地,并更充分地满足需要。这种情况怎样影响农业收益的计算呢?显然这里又必须把几种情况互相分别开来。可能有这种情况,即土地可能不容许作更进一步的耕种,因此,尽管增加了资本设备和劳动,生产仍不能扩大,工象位置特别有利的葡萄园所常遇到的情况那样。或者,随着资本和劳动的增加,收益也可能完全按比例地增加,就象我们可以假定在一个新殖民地的、很少耕种的土地上可能出现的情况那样。

最后,或者——这又是古老国家的通例——固然可能增加收益,但其增加不完全等比例于互补财物的增加,这里所有新的资本和新的劳动确实全都得到利用,但其成果却是递减的。尽管情况是这样不同,最后的结果终究还是相同。虽然它是通过各种不同方式产生的。在每一种情况下,都要把较大的份额归属于土地。(甲)如果生产不能再扩大,产品的价值就仍跟先前一样,因为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理由。发生变化的仅仅是归属的分配。在上述例子里,要在等式里加以计算的是:种葡萄的上地的收益、用在这上面的资本的收益和用在这上面的劳动的收益,这一切合在一起仍和原先一样。但是追加的资本和劳动现在必须在别处找出路,必须参加各种新的结合——别的土地或是某些工商业,在那里它们都只能产生较小的收益。因此,这些追加资本和劳动的等式总的说来是较为不利的,其结果是,葡萄酒生产所表现的等式,现在是按对这些资本和劳动较为不利的办法来解决。资本和劳动的边际生产贡献缩小了,而且,从葡萄酒的价值中减去分给它们的较小的份额之后,就剩下较大的份额给了土地。这样,土地就好象通过吞并那个现在不能再拿来归属于互补财物的成果而获得了较大的份额,因为边际定律要求,这些互补财物应该到处都按同一价值来估计,因为这些财物的使用可能性的共同边际下降了。(乙)要是生产有可能无限制地扩大,产品的总价值就上升(在价值运动的“上升阶段”上),虽然单件产品的价值可能有所损失。收益的等式对于一切有关要素同样较为有利,较大的总收益使土地、资本和劳动同等地获得了绝对的、较大的份额。(丙)要是生产只能部分地扩大,我们就得到上述两种结果的结合。给予土地的生产贡献得到了双重的增加,其一由于土地利用增加了,其次由于对所使用的土地的辅助手段的估价减低了。其次,当个人需要增加而互补财物不变的时候,有效需求就要提高。这里事情很简单。决定收益分配比率的数字维持不变,但是收益的价值却提高了。其结果是同样的份额却有绝对较大的价值。日常经验使得我们刚寸所指出的、参加合作的各项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的变化,为每个了解交换价值问题的人所充分熟悉。每一个企业者都知道,当他所使用的辅助手段大量进入市场的时候,对他是有利的,不管这种情况是因为这些手段生产得更多了,还是因为它们在别的方面的用处减少了。

由于在他所需要的辅助生产手段上面花较少的钱,而收益维持不变,现在他能够扩大自己的业务,或者从自己的业务中赚得更多的钱。相反的,每一个企业者也都知道,当他所使用的辅助手段在市场上变得更加稀缺的时候,或者,同样的,当这些手段大量地为别的生产部门所弄走的时候,对他是不利的。在共产主义国家里,为了正确地估价各种互补财物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也需要作出完全类似的计算。假定情况仍和刚才讲过的一样,即使在共产主义国家里,在经营葡萄园所需要的辅助手段比较大量出现,或是在其他方面的使用比较有限制的场合,就不可避免地要对葡萄园作较高的估价;反之,凡在经营葡萄园所需要的辅助手段出现的数量较少,或是由于它们在其他方面的使用增加而被估价得较高的场合,葡萄园就肯定地要按较低的数字来估计。还有,如果经营葡萄园所需要的辅助手段被估价得那么高,以至它们的生产贡献等于葡萄酒的全部收益,在收益中葡萄园的份额就会降低到零,如果,从葡萄酒所得的收益还抵补不了这些贡献,那就必须整个放弃这种经营了。任何一种生产要素,不管是土地、资本,还是劳动,要是它更自由地归我们支配,归属的自然规则就要求所有其他要素获得较高的估价;因为,要是个人需要有一种全面的增加,这些规则也要求对所有要素作较高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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