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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价值(下)》 作者:弗冯维塞尔

第四卷土地、资本和劳动的自然价值 第八章消费借款的利息房租

到目前为止为估计资本价值和利息所规定的自然原则只涉及生产。现在必须再问,究竟是不是也有一种相当于付给为消费目的借款的利息的自然利息,或相当于由于出租住房以及类似事情所引起的利息。一个为了自己要花钱而去借钱的债务人,其动机是和一个惜钱来扩充自己经营资本的企业者的动机不同的。企业者希望从借到的款项的收益中获得资本和利息两者的偿还。普通债务人却不能存这种希望,而必须信赖自己有可能用某些其他收入来偿还自己的债务本息。他之所以借钱是因为他现在需要财物,而还没有得到它们,同时他又预计将来会得到它们,可是对它们的需要程度却不是同样的——至少他用类似这样的希望来欺骗自己。这样在一定意义上生产上的利息和消费上的利息有着共同的来源。两者都跟对现在财物和对将来财物在估价上有所差别有关,只是构成这种差别的原因不同而已。就资本的生产性支出而言,构成现在和将来的差别的原因是资本的生产力;而就消费借款而言,其原因则属于偶然的和私人的景况——现在需要和花费的偶然积累、收入的偶然打乱等等。一个发现自己处于迫切需要境地的人,要是答应在将来某一时间——他希望那时自己的处境会较好一些——对那个通融一笔款项来帮助他摆脱现时困难的人不仅付给那笔通融给他的数额,而且还有额外一笔利息,他这样做是十分合理的。对他说来,一年之后一笔105英镑的钱可能还不如现在100英镑值钱,他甚至可能答应出150英镑、200英镑或更多的钱,可是他这样做也不算不合理。而如果他还找得到什么人愿意借钱给他,必须是,并不是每个人都会象他似的处于现时缺乏和将来富裕的同样的境地。必须是,在目前,应该有人拥有对他们是可有可无的财力。由此可见,在一个完全有组织的经济中,例如在共产主义国家里存在的那种经济中,消费利息的必要条件是不存在的;因为在那里,全部居民会在一起组成唯一的经济主体,会永远共同忍受同样条件的物资缺乏,或共同享受条件同样改善了的经济福利。

得自出租住房和类似消费财富项目的利息,平均说来,达到这样一个钱数,即允许所有主在这所建筑物的存在期内享受属于花费在建筑物上面的资本的利息,此外,还允许他预留下那个德国人为方便起见称之为资本的“摊提”的东西;这样,一旦住房毁坏了,他就能够加以更新。总之,平均说来,象地租理论一样,利息理论单是它本身就经常引起很多的讨论;所谓讨论,我意思是说,并没有先对有关归属的一般定律作任何考察的讨论,但是,就利息的讨论而言,其结果远不如关于地租的讨论那样令人满意。很容易理解,就利息而言,我们必须研究归属问题的这个基本点,而就地租而言,我们却必须主要研究单凭它本身就想得出的细节,也就是研究级差归属的细节。庞巴维克的伟大着作《资本利息的历史及其批判》(1884年因斯布鲁克版)——英译本名为《资本与利息》(麦克米伦版)——给科学界清楚地指出了早先所作的说明是多么不能令人满意。家庭和友谊的关系把我跟作者结合得太亲密,以至不便从我的嘴里对作者的被外人评为很有价值的着作作任何颂扬。因此,我只限于声明,包含在本书以下各章中所有关于资本的收益问题和资本的价值问题的论述,都是在他的深刻批判的影响下写出来的;还有,如果从中发现任何有价值的东面,要没有这种影响就决创造不出来。同这一点并不抵触的,我仍然会得出某些不是庞巴维克似乎要指出的那样结论——至少就已经发表的批判性和准备性的着作中所能见到的而言。附往:在写出上文之后,庞巴维克又发表了他的着作的第二部分《资本实证论》(1888年因斯布鲁克版),由我译成英文,书名同上(1891年麦克米伦版)。

这里给他保证了在数额上相当于同类财产的一般利率的永久性净收益。长时期以来,当借款的约定利息为法律所禁止并受所有理论家激烈反对的时候,谁也没有想到反对消费财富的利息。人们始终认为这是公平的,也认为一个所有主把自己的财产按永租权方式转让给别人有权要求永久性收入作为报酬。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地考察,就会看到,用来反对借款利息的理论性论点,同样适用于房产的利息,只要后者带来比偿还建筑物成本更多的东西。如果货币真是“不结果的”东西,那建筑物也是这样。到此为止,还看不出为什么建筑物一定得为其所有主带来超过房子的实际存在期限的净收入。

要是所有主把这所房子留下来供自己使用,到它倒塌成废墟的时候,他从它身上除了也许还能得到材料的价值外,就不能再占有更多的东西了。那么,要租房子的人一定为他重建一座新房子,岂不是一个难以忍受的条件吗?为了证明房产取得通常数额的租金的合理性,我们必须再退一步,即退到必须生产出这种出租的使用对象这一事实。而如果想把这些使用对象生产出来,那就必须预期它们的价值要能使经营者的全部资本永远维持,并能归给它惯常的收益,不管这种价值究竟是通过售卖来实现,还是通过出租财产来实现。如果这种经营的预期结果果真比任何其他经营的预期结果都逊色,那就没有人建筑房子出租了。因此,租用或出租的利息一定要等于资本利息的惯常数额。这是成本定律的一种应用(见下文,第五卷),依据这个定律,资本的惯常利息是算在成本里面的。在这里,象在所有场合一样,成本的计算确是保证对财物的使用作最充分的经济分配。得自出租住房的净收入和通行于全国的利率越是正相适应,住房建筑以及这种建筑所满足的需要和生产的一般状况以及满足需要的一般状况也就越能够正相适应。例如,如果人们满足于从房子上得到非常之低的收益,那就意味着,对于住房的需要有比例失调的、过分充足的满足。这就和一般经济水准脱节;这必然要由其他某些方面的限制来平衡和补偿的。即使在一个完全有组织的经济中,在那里已经消除了房东房客之间的对立,也会象现在一样有必要关心住房建筑跟生产和满足的一般状况的相互适应。到此为止,我们有可能推断从房租所得的利益同用价值表示的对房子所提供的满足的计算之间的类似,这种计算会造成一种跟房租所提供的同样完全的费用统制。在获取用来补偿资本的财物的必要交换中,代替形成总收益的、直接获得的财物,各种财物自然都是按照本身的价值来估计。因此资本财物也是按本身的资本价值来估计。在这个限度内看来有关资本价值以及调节这一价值的定律的知识,必然先发生于净收益的归属。只有在象屠能所举的那么简单的例子里,才用不着先有有关资本价值的知识就进行净收益的归属,而这却破坏我们的证明,即净收益的归属基本上不依靠对资本的估价。当然,一旦生产变得复杂起来,实际上就不能运用这个基本原理。但是无论生产变得怎样复杂,都必须把每一次新的计算放在旧的计算轨道之上,否则什么结论也得不出。价值的每一新决定实际上都是以旧的决定为前提(参阅第三卷第五章末的论述)。于是,正如从这一点,即为了说明价值理论就需要价值,不可能作出任何结论一样,从理论上说,也不能得出这样的绪论:资本的价值是净收益归属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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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价值(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