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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价值(下)》 作者:弗冯维塞尔

第四卷土地、资本和劳动的自然价值 第十章劳动的价值

奴隶,对其主人说,是一种资本。奴隶的价值,就象牲畜、机器或任何一件固定资本的价值一样,决定于把可以属望于奴隶的一切服务加起来并加以贴现;或者,我们可以这样说,决定于他的净收益的资本化。自由劳动的资本价值、自由劳动者的价值,并不是估价的对象,他的人身更不是经济上自由支配的对象,即更不是“财物”。反之,即使在最自由的社会,即使在劳动者本人实行统治并制定法律的社会,劳动的各个行为始终是经济上自由支配的对象,从而始终是价值的对象。要是人们不仅不能看出,一般他说,哪一种劳动最好,哪一种最坏,而且不能看出,在各种情况下,哪一种更为重要,哪一种较不重要,以及哪一种应该节约地使用,哪一种又可以最自由地使用,那就不可能对任何经济进行管理了。用以估价劳动的方法是极其简单的。普通的归属原则决定着哪个收益份额可以归之于哪一种服务,这个份额的价值是作为生产这个份额的服务的价值而直接得来的。因此各种种类和质量不同的劳动都因有效供给、需求、从互补财物所得的支援以及技术可能性的不同而产生不同成果。高高在上的是“独占”服务,只要当时的一般经济状况支援他们以技术援助和一般需求的话;在底层的是非常拥挤的劳动部门,特别是非熟练的手工劳动。凡是有大量劳动力可利用的地方,它就被当作“成本财物”来估价,也忍受这种估价的种种不利。边际使用始终是决定性的使用,也就是那种带来经济上所能容许的最小成果的劳动使用。社会主义者要我们相信,每一种劳动的价值都应该简单地依据时间来估价;也就是说,应该由服务的持续时间来单独决定每一种劳动相对于其他劳动的价值——自然,也假定,化懒散的劳动为热情的劳动,化非熟练的劳动为熟练劳动。

这就是他们所考虑的劳动质量的程度,再没有更多的了。对于摆在劳动者面前的工作所存在的那些质量差别,却完全不予考虑。普通的手工劳动、较高级的技术劳动、最高级的脑力劳动,全被看作是相等的。这种看法违反估价的自然定律,任何按这种方法来处理劳动分工的经济是决不能持久的;难道还需要特别证明吗?社会主义者还一直忽视这样一个事实——虽然他们确实只是步大多数经济学家的后尘——在我们今天的社会状态下,价值要履行着两种功用。其一是充作个人收入的权利。在追逐收入的大规模赌博中,每个人所能得到的终归只能等于他的赌注的价值。在赌博中,赌注可以是个人劳动,也可以是财富。通常,有很多财富作赌注的人,即使没有个人劳动,也能得到很多的收入;而只有很少财富作赌注的人,即使花上竭尽全力的劳动,通常也只能得到很少的收入。价值的另一种功用——通常是很受忽视的一种——是关于在财物与财物之间,以及在财物的使用与使用之间作经济上的权衡与比较,这里不考虑在人们中间的分配,而单是着眼于达到最大可能的经济成果。属于价值的这一功用的是,例如,那些任何经济所绝对不可缺少的原则,也就是:一切生产都应该这样来领导以便获得最大可能的收益;花在任何产品上面的东西不能多过于从产品上面所能得到的好处;在消费中,不应把适于满足迫切需要,参阅门格尔前引书,第135页。

从而也是更有价值的财物,花在无关紧要的满足上面,以及,一般说来,应该注意边际价值所指出的供给与需求的极限,等等。社会主义者想要些什么呢?他们希望一种调节经济,这种经济决不比今天调节得坏些,也许调节得更好些;但是这种经济具有这样的特点:劳动应该是个人收入的唯一来源。土地和资本的价值——或土地和资本的租金的价值——不应该再归给任何个人作为他的支出或赌注,不应该再为任何个人服务作为取得个人收入的权利。在这种主张里——我们姑且不在这里讨论这种主张对不对——究竟有什么说服力,能够废除价值在经济上的功用以及它对个人的功用呢?由于土地和资本不再属于个人而属于国家,难道因此就该把它们看作是无价值的东西,并且在把它们使用于生产时就该不顾及价值原则吗?由于劳动成为私人收入的唯一依据——可能用每个人的工作时间长短来计算——难道因此生产中所要考虑的就只有劳动,劳动价值的唯一尺度就只能是它的持续时间吗?由于在人们中间分配财物要有一种新制度,难道因此在财物的全部工业管理中就必然出现完全无组织吗?当然社会主义者决不会想望这样一种结果。他们希皇一种调节经济,但同时他们也期望做到使财物按照它们的有用性来使用和利用。

这是否意味着,财物的有用性真的是唯一要加考虑的东西呢?难道不要考虑财物的数量及其变动,不要考虑需求的上升或下降,不要考虑生产手段之间的相互关系上所具有的一切有利的一致和不利的一致的变化吗?但是,如果把有用性、供给、需求、互补性等等都结合在一起,那就不是按照财物的一般有用往来估价财物,而是按照在一定情况下可能归给财物的效用来估价财物——换言之,只是按照财物的价值来估价财物了;难道不是这样吗?估价的自然原则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它们服务于不可缺少的经济目的。其结果,凡是遵守这些原则的场合,这些原则就服务于这些目的,并且到目前为止,还服务得很好。只要交换价值和自然价值相适应,那下面一点就是对的:交换价值应该调节经济行为和对财物的支配,而且应该在一切部门中进行这种调节,不管是土地,资本,甚至是劳动。在这个价值定律的支配下,虽然劳动者可能严重受害,虽然社会大概也可能跟他一起受害,虽然劳动者的报酬可能需要按他自身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利益,用另一个定律来调整;可是,只要谈到劳动的使用,那劳动还是不能按照别的任何定律来估价。一旦涉及使用劳动的问题,共产主义国家也必须使同一定律保持它的作用,否则这个国家的经济就会陷于混乱。不仅是报酬问题,而且,此外,还有未来的劳动问题,必须跟劳动的使用保持区别。凡是普通劳动力丰富得不合比例的场合,那就只能,而且必须,把劳动使用于生产价值很微小的收益。要是还存在着这样生产能力微小的劳动力,那仍然要看成是一宗坏事;而导致增加劳动的贡献从而使它取得较高价值所作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称颂的。要是小的能力带来小的报酬,从而在广大工人中间造成需要的不充分满足和悲惨的状况,那就更是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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