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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价值(下)》 作者:弗冯维塞尔

第五卷产品的自然成本价值 第七章所谓劳动的生产成本

政治经济学的古典学派,由于判断上的不可思议的错误,作出这样一个命题:人类劳动的交换价值也决定于生产成本。人类劳动的生产成本——如果我们用这个名词的字义上的人格化意义来代替非人格化的、形象化的意义——就是生产出劳动者的成本。多么荒谬的想法!难道能够说,世上竟有和物质事物的生产意义相同的劳动者的“生产”吗?即使在野蛮社会的最黑暗时代,果曾有人说过这样一种事情吗?的确,至少该选用另一个名字。但是撇开名字不谈,还是让我们来看一看实质吧。实质是,所谓劳动的生产成本,意思是说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所必需的成本,即劳动者本人看作是为了维持自己生命、维持精力、维持工作能力、生育子女并把他们养大到可以劳动为止所必需的最低生活资料。由于财物价格不能永久高于或低于生产成本,这些人因此主张,劳动工资也决不能永久高于或低于生存最低限度。自然,这一命题除了应用于最普通的劳动、最低报酬形式的劳动之外,永远无法加以理解,因为报酬较高的劳动确是高出于公认为可以容许的最低工资水平之上的。一方面,仅就没有可能降低到最低水平之下而言,事实上,工资定律和成本定律之间确实有惊人的类似。如果劳动者除了工资之外再没有别的收入供他花费,工资的确不能永久低于用必要的生活资料价格所标示的数额。如果生活资料稀缺而又昂贵,较高的工资最终一定会随之而来。苦难和死亡是产生这种结果的无情的力量,因为它们把劳动者的人数缩小直到被缩小了的劳动的供给又使工资重行提高到足以偿付生活必需品为止。

但是,就另一方面说,又怎样呢?难道工资真的决不能永久高过于生活资料的成本吗?对生产的较便宜条件的认识对于产品估价所加的压力和对生活的较便宜条件的认识对于劳动估价可能施加的压力之间,是不是存在着最小的类似,或甚至明显的类似呢?古典学派经济学家认为有这种类似,并因此又把下述动机带到问题中来,这种动机与支配着财物生产的动机毫无共同之处,就象所谓凡是找不到生活资料的人一定要死掉的自然定律与支配着制造商——当某种经营不能抵偿成本的时候他就不继续经营——的动机毫无共同之处一样。用来证明工资不能维持高过于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的动机是性的本能。如果生活资料变得较便宜又较丰富,那就有更多余地来增加人口、结婚、生育子女并抚养他们。这样,劳动者的供给量就能够继续增加,工资就能够继续下降,直至重行达到有可能维持的最大限度的人口和生存最低限度的工资为止。这一结果是可能的。但是这一结果一定会发生吗?这一结果是否一直在发生呢?经验究竟要说些什么呢?它说得很明白——说得那么明白甚至连那些主张成本定律也适用于劳动的人,也觉得自己不能不给那个定律加上某些条件,而这样又等于取消了那个定律。于是就加上了这样的条件:决定工资的是劳动者本人认为可以容许的那个最低限度生活资料的数量,因为经验表明最低限度的工资随时、随地并且在各个不同国家,都是不同的。但是这一条件取消了这个定律。如果劳动者的意见能成为决定性的意见,那就不能再说什么强制、客观、固定的工资标准了。经验还在另一方面说得更明确。我们到处看到,种类不同的劳动,其工资数额是不同的。一直只取得尽可能低的工资的,只是劳动者中间的某些人,而决不是多数人,但是,如果整个劳动状况完全象那些人所主张的,受性的冲动的支配,那又会怎么样呢?在这样一个假定下的劳动供给难道不会变得无比庞大——通常,最终无论如何是这样的——而一切生产部门的工资难道不会被减到最低限度吗?难道所有工资不会都变得同样低吗?较高级的劳动部门继续维持着较高工资这一事实明显地证明,工资的高度继续决定于那些理由,这些理由非常有力以至其有利结果不容为性的本能所勾销,或者,用等于同样意思的话说,性的冲动并不具有归到它身上的那种破坏力。如果就某一类劳动说,性的冲动不具有这种破坏力,那就看不出为什么就别类劳动说,性的冲动必须具有这种破坏力了。如果成本定律果然适用于劳动工资方面,那这个定律也会适用于劳动的自然价值方面了。赖以证明有关劳动的成本定律的力量在任何社会组织下必然会有同等的效果,如果这些力量果然象人们所断言的那样起作用的话。如果性的冲动被赋有这种无比的力量,那即使在共产主义国家里,性的冲动也会使劳动者的人数增加到按生存最低限度所能维持的最高点,所不同的只是在那里,由于整个国家都是劳动阶级,其后果就变得更加广泛、更具有破坏性了。今天的“工资铁律”在将来会扩大成为普遍性灾难的铁律了。现代经济学家几乎一致摒弃按成本定律的古老、粗糙形式将其应用于劳动上面,但另一方面,他们对于维持劳动者另一效果的成本问题。却作了让步。他们说,每一类劳动者所努力的是,保持他们一旦已经达到的生活水平,使他们对工资的要求同这个水平相适应并为实现这个要求而奋斗;此外还调整他们的婚姻和他们的家庭规模使其适合于这一水平。据说工资一旦成为习惯水平,就有永久维持这种习惯水平的趋势,同时对那些要把它压低的趋势进行抵抗。如果这个定律是真正的工资定律,那就还要承认它是一个自然经济定律,因为它也是建立在普遍势力的基础之上的。但是,经验好象并不证实这一点。难道工资不是不断上升或下降吗?恐怕工人想要维持已经达到的收入标准那种很可以理解的愿望,并没有因此而有能力来抵制不利于劳动的争议的发生。如果劳动的收益下降,劳动的自然价值也就下降,丝毫也不受先前习惯的舒适水平所阻碍,而且劳动的交换价值在最大程度上也会随之下降。

因为虽然这些方面并不是必然互相吻合的——难道我们没有常常看到工资低过于自然价值吗——事实是,工资高过于自然价值可以认为是极其罕见的事情。无论如何,从推迟结婚和推迟生育子女方面所能期皇的结果,总是来得大晚的,这种结果只能在许多年以后,在下一代才感觉得到的,而到那个时候各种情况也许旱就完全改变了。当然,在决定来自生产的收益的许多动机中,不能把获得尽可能高的收入的欲望看作是十分不重要的动机。这种动机,象智慧、技能以及有利的自然条件一样,是富有重要性的。但是为什么单单在劳动的收益方面要突出地提出这种动机呢?难道这种动机对于从土地和资本所取得的产品不是同样有力吗?而且为什么这种动机的影响只应当限于已经获得的收入的数额呢?难道这种动机就不再进一步影响到新收入的取得吗?实际是,人们力图在个人能力所许可的范围内,使所有生产收益尽可能的大,同时这样取得的收益又决定着各项生产要素的价值——劳动的价值以及其他妄素的价值。认为有一个原因仅是在劳动方面起作用,由于这个原因的作雨,已经达到的工资水平获有一种特殊的力量来维持这个水平永不下降,那是怎样也说不通的。那些发展这样的理论的现代经济学家之所以这样做,也可能只是为了使工资定律同商品价格的一般定律相适应。他们同样都是从一种错误假定出发,认为成本和效用之间存在着根本对立,并且希望在“效用的边际上限”和“成本的边际下限”之间找到价值。但即使假定,果然存在着这样一种对立,这种对立无论如何丝毫也不能适用于劳动。把劳动强行归入物质财物依其本性而归入的所有经济范畴,是不可能的。一件可生产的物品之成为财物,即有用的东西,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靠它的效果,即就效果看它是“有用”的;第二,靠它的根源和它的维持方法,在这方面这实质上是一个所有权问题。劳动却只能就前一方面作为一件东西来看待;在劳动的有用效果方面,对于劳动的经济用处是可以考虑而且应该考虑的。而在后一方面,劳动是有关人的事情,其根源及其维持方法都不能单纯用经济理由来决定。要是试图干预劳动者的人格而不考虑其他理由,那就会超出经济管理所能容许的范围。经济理论要是要求专门用经济理由来说明个人生活的问题,那就超出它本身的范围了。原文为proteus,指希腊神话里的变化无定的海神,被捕时能变种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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