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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 作者:易中天

第18章 严防死守(1)

  总统是个难题

  制宪会议达成“伟大的妥协”之后,7月24日选举产生了详情委员会,委员是南卡罗来纳拉特利奇、弗吉尼亚伦道夫、马萨诸塞戈勒姆、康涅狄格埃尔斯沃思和宾夕法尼亚威尔逊,任务是将已经达成共识的条款整理成文,以供进一步讨论。这说明席位问题达成妥协以后,大家都松了口气,认为总算可以弄出个宪法草案来。

  但是谁也没有想到,他们还要再开差不多两个月的会。因为制宪会议的麻烦实在太多,开国领袖们要解决的问题也实在是太复杂了。

  不过在我看来,争论最大、影响最深远的,主要是两个问题,即席位的分配和行政官的设立。如果说前一个问题难就难在他们既不是同一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这是马萨诸塞的格里所说);那么,后一个问题则难在对全国行政官既要授权,又要限政。用麦迪逊6月6日的话来说,就是“行政官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得到拱卫”。古弗尼尔·莫里斯在8月7日也说,我们的确是在做一件奇怪的事情。我们要树立一个强有力的人来保护我们,同时又要把他的手捆到背后。

  在这里,我们必须稍微介绍一下问题的背景。

  我们知道,在1787年费城会议之前,美国是没有什么总统的,世界上也没有。总统是美国人的发明,英文为President,和俱乐部主任是同一个词,意思是主管(参议院议长也叫President,意思是“主持人”;众议院议长则叫Speaker,意思是“发言人”)。而且,这个“总统”,还不能把所有的事情都“总”地“统”起来。他不是美国的“皇上”,也不是政府的“老板”,只是联邦政府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中行政部门的主管,相当于美国的大管家,管着美利坚人民柴米油盐酱醋茶这些杂七杂八的事,也负责和别人家(外国)打交道。用中国的事情打比方,他是儿媳妇,不是婆婆。如果用公司的构成打比方,则顶多是个总经理,不是董事长。当然,这个儿媳妇,这个总经理还是蛮体面的。因为出头露面管事办外交的人是他,婆婆和董事长是不出面的。他的权势也不小,只要厉害一点,就不难成为贾府里的王熙凤。所以,当制宪代表考虑为美国人民设计授权时,也就是他们代表“婆婆”琢磨着怎么交钥匙的时候,就不能不对这个“儿媳妇”充满戒心。6月4日,富兰克林说,第一个被放在掌舵位置上的会是个好人,后继者怎么样,就只有天知道了。

  谁都听得出,富兰克林所谓“第一个被放在掌舵位置上的人”指的是华盛顿。这也是许多代表心中之暗许。华盛顿确实是可以让人放心的。这不仅因为华盛顿人品可靠,还因为他没有亲生子女。但君主制(包括君主立宪制)毕竟是当时世界的主流。谁能保证大家(包括民众和行政官本人)不把总统看作皇上?6月1日,会议刚刚开始讨论行政官问题,南卡罗来纳代表平克尼先生就说,如果行政官变成了“选出来的君主”,那可是所有的君王中最坏的一种。梅森在6月4日也说,选举出来的君主制是更加危险的君主制。

  这是美国人民不喜欢的,也是大多数制宪代表不赞成的。梅森说,他希望在这个国家永远不再看到恢复君主制的任何企图。对君主制压迫的仇恨,已经带领人民经历了一场刚刚过去的革命,难道我们还要重蹈覆辙?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表示决不同意放弃人民所有的权利,拱手交给由一个人担任的行政官。

  也有人持一种极为复杂和矛盾的态度。迪金森在6月2日说,受到限制的君主制,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形态之一。任何共和制的政府,都永远不会得到同等的祝福。但这种制度却不在会议的讨论范围之内,因为时代的精神和面临的现状,都禁止我们拿社会做试验,即便有人一心想要这样做。富兰克林也在同一天说,我们并不想设置一位国王,可是在人类心里,总是有一种自然的倾向,需要一个国王式的政府。因为人们宁可供养一个暴君,总比供养五百个暴君好。何况王政有时也能带来公平的外貌,把人们从贵族的主宰下解放出来。因此他表示担心,他们这个联邦政府总有一天以君主制告终。他说,这种巨大的灾难或许可以尽量推迟,但如果我们的制度设计得不好,一位国王就会迅速地降临到我们头上(北卡罗来纳代表威廉森在7月24日也说,我们迟早总会有一位国王,但应该尽量推迟此事的发生)。

  难怪代表们在这个问题上慎之又慎。刚开始时他们甚至不管总统叫总统(PresidentoftheUnitedStates),而把他叫做“全国行政官”(NationalExecutive)。人数也不确定,有主张一人担任的,也有主张多人的。伦道夫就坚决反对集行政权于一人。他在6月1日和2日两次发言,认为由一人担任全国行政官就是君主制的胚胎。他主张从全国不同地区挑选三人组成行政部门。威尔逊却不同意伦道夫的说法。他认为,行政权集于一人,不仅不是君主制的胚胎,反倒是防止暴政的最佳保障。6月4日,威尔逊又说,由一人担任行政官并非设立一个国王。我们这十三个邦在许多问题上都意见分歧,唯独在这一点上完全一致,那就是每个邦都只有一名行政官。如果像伦道夫先生主张的那样,设立三个行政官,那么可以预见,除了一事无成,还会失去控制。三名行政官之间会出现持续不断的敌视和怨恨,并把这些情绪带到全国。

  巴特勒和格里也不赞成设立三人为行政官。他们都提到了战争问题,说这种安排会使行政官成为长了三个脑袋的将军。表决结果:马萨诸塞、康涅狄格、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七邦赞成,纽约、特拉华、马里兰三邦反对,新泽西缺席,会议通过决议:行政官由一人担任。表决过程中,弗吉尼亚代表团内部分裂,华盛顿、麦迪逊、麦克朗赞成,伦道夫、布莱尔反对。威思赞成,但回家了;梅森反对,但不在会场。

  如果说行政官由一人还是多人担任尚且意见不同,那么,行政官如何产生就更是众说纷纭。这个问题几乎从会议开始一直争论到会议结束,成为制宪会议的巨大难题。7月26日(这时在席位问题上达成妥协已十天),梅森曾经总结已经提出的选举办法,计有八种之多。其实据我的统计,至少有十种:一、全国议会选举。这是《弗吉尼亚方案》提出的办法,舍曼赞成,理由是世界上如果有暴政,必定是因为行政独立于立法。二、人民选举。这是威尔逊在6月1日提出来的,理由是这样行政部门就能既独立于立法部门,又能独立于各邦。三、全国议会第二院(参议院)单独选举。这是拉特利奇在6月1日提出来的。四、由人民选举的“选举人”选举。这是威尔逊在6月2日提出来的,是他提出的第二个方案。五、由各邦议会选举,或者由各邦议会提名,再由选举人选举。这是格里在6月2日提出来的。六、各邦行政官选举。这是格里在6月9日和7月19日两次提出的又一个方案:第一院由各邦人民选举,第二院由各邦议会选举,全国行政官由各邦行政官选举,实际上是视全国行政官为各邦行政官联席会议主席。七、由各邦议会选举的“选举人”选举。这是路德·马丁在7月17日提出的,和威尔逊方案的区别在于选举人的产生。威尔逊主张由人民选举,路德·马丁主张由各邦议会选举。八、由人民选举,但要求每人投票选举三个候选人,其中至少两个是其他邦的。这是威廉森在7月25日提出来的。九、每邦推荐一个候选人,然后由全国议会或人民推选的选举人选举。这是迪金森在7月25日提出来的。十、由全国议会抽签产生的“选举人”选举。这是威尔逊在7月24日提出来的,也是他提出的第三个方案。其实还有两个方案我没有计算在内。一个是埃尔斯沃思在7月25日提出来的:行政官初任由全国议会选举,连任由各邦议会选举的选举人选举。另一个则是平克尼先生在同一天提出的:行政官由全国议会选举,但任何人在任何十二年内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问题不在于有多少个方案,而在于提出和反对这些方案的理由。这里也只能略举几个例子。比方说,格里反对由全国议会选举行政官的原因,就是认为这会造成行政官和议员的相互勾结,讨价还价,狼狈为奸。议员答应投票选举某人当行政官,行政官则许诺给他们种种好处。古弗尼尔·莫里斯也认为,如果让议会选举行政官,就会被暗中搞鬼的人,被策划于密室的政客,被各种派别和集团所把持。而且,行政官如果由全国议会选举,他就无法独立于立法部门,从议会这边发起的篡权和暴政,就会接踵而至。古弗尼尔·莫里斯还说,设立行政官的一个伟大目标,就是控制议会,保护人民的利益不被由大人物和暴发户组成的议会侵犯。威尔逊也持这种观点。他认为行政官如果由全国议会选举,届时他就会夹在议员的阴谋诡计和人民的普遍权利之间无法做人。所以他提出一个办法:抽签。由全国议会抽签产生不超过十五位“选举人”,然后单独开会,立即选举,选出之前不准散会,免得他们暗中搞鬼!

  这说明什么呢?说明他们对未来要掌握权力的人不放心。既对行政官不放心,也对议员不放心,而且更不放心。在他们看来,议会最值得信赖,也最要小心。因为议会作为立法部门,一旦施虐,比谁都恐怖。当然,议员也好,总统也好,之所以必须小心防范,就因为他们是官,他们有权。所以,制宪会议的这些争论这些方案,千头万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防官如防贼。

  防官如防贼

  说起制宪会议的防官防权,那可真是煞费苦心。

  比如全国行政官的任期,开始定的是七年。麦迪逊认为七年很合适,但不能连任。这样既可以防止议会愚妄,选举不称职的人物,又可以控制行政官,免得他老想和议会勾结,争取连任。贝德福德却不赞成。他说如此之久的任期,想干什么早就干成了。他主张三年改选一次,离任九年以后才能再次当选。但是不得连任也有问题。正如古弗尼尔·莫里斯在7月17日所说,这个规定,只会造成两个后果。一是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因为干得再好也不能连任。再就是抓紧时间搞腐败了。因为这个规定等于对行政官说:嘿,晒稻草要赶快,趁着太阳还在!老实说,我看到这段话时,忍不住要笑。这不是咱们最熟悉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吗?看来全世界都一样。

  于是表决。马萨诸塞、康涅狄格、新泽西、宾夕法尼亚、马里兰、佐治亚六邦赞成,特拉华、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四邦反对,会议通过佐治亚代表胡斯顿的提议,删去行政官“不得连任”的规定。

  但这并不是最后结论。7月18日,路德·马丁要求再议行政官不得连任的问题,时间定在第二天。7月19日,伦道夫敦促会议讨论这一动议,恢复行政官不得连任的规定。伦道夫说,如果行政官应该独立,就不应该把他置于讨好议会以求连任的诱惑之中。如果行政官由议会选举,又可以连任,他就无法制约议会,他对议会立法的复审权就树立不起来。相反,只要对议会虚情假意地讨好一番,一个不称职的人就会继续留任,称职的人就选上不来。因此,最好的办法是:行政官由议会选举,但不得连任。

  这一动议没有被当天的会议所接受(仅北卡罗来纳和南卡罗来纳赞成,其余八邦均反对)。7月24日,路德·马丁又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但遭到埃尔斯沃思和鲁弗斯·金的反对。格里则说宁可让他任职十年,十五年,甚至二十年,也不让他连任。于是路德·马丁放弃不得连任动议,主张任期十一年。格里主张十五年。鲁弗斯·金则说干脆二十年好了,这不正是一个君主任期的一半吗?

  鲁弗斯·金这话似乎是讽刺格里的,因为他说连续任职二十年也不要紧。也可能是讽刺汉密尔顿的,因为汉密尔顿不但主张行政官终身制,而且在6月18日说,选出来的君王如果能抵制住其他人的争权夺利,就是最好的君王。

  对此,威尔逊总结说,所有这些困境,都是由于行政官由议会选举而引起的。其实再长的任期,也比不上好的选举方式。实际上早在7月19日威尔逊就指出,行政官不宜由议会选举,除非不许他连任。但当时他说大家已就此达成共识,则过于乐观。准确的判断是他在这一天(7月24日)得出的:行政官的选举势必成为巨大难题。

  麦迪逊也早就看出了问题所在,而且见解高人一筹。7月17日,会议全票通过“行政官由全国议会选举”的决议,又以多数票同意删去行政官不得连任的规定后,麦迪逊发表了一个重要讲话。麦迪逊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让这三者相互独立,则是三权确能分立的基本保证。如果行政官要讨好议会才能再次当选,依赖心就会使他独立不起来。为什么法官不采取这种反复选举的做法呢?因为这会诱使法官到议会去耕耘人际关系,用不适当的手段讨好议员,结果弄得议会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解释者。同样,如果行政官依赖议会,则会把议会弄得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而行政权与立法权的联合,显然比司法权与立法权的联合更加危险。

  7月19日,伦道夫和威尔逊发言以后,麦迪逊又重申了上述观点。接着他说,因此行政官的选举必须另有源泉,因为只要是由议会选举,即便加上不得连任的规定,也无法保证这两个部门不发生不正当关系。但如果由广大人民选举,则不难选出一位出类拔萃的人物。至于直接选举的困难,则可由“选举人”的制度来克服。

  制宪会议最后大体上采纳了这个方案,但要复杂得多。7月24日,制宪会议任命了一个由五人组成的详情委员会。在详情委员会的报告即宪法初稿中,全国行政官的称呼已改为总统,但产生办法仍是联邦议会选举,任期七年,不得连任。8月24日,制宪会议就此展开讨论,没有结果。8月31日,制宪会议接受舍曼的动议,设立每邦一人的“十一人委员会”,处理被推迟讨论和尚未讨论的问题,委员是新罕布什尔吉尔曼、马萨诸塞鲁弗斯·金、康涅狄格舍曼、新泽西布瑞利、宾夕法尼亚古弗尼尔·莫里斯、特拉华迪金森、马里兰卡罗尔、弗吉尼亚麦迪逊、北卡罗来纳威廉森、南卡罗来纳巴特勒、佐治亚鲍德温、主席布瑞利。最后方案就是在这个“十一人委员会”报告的基础上,经过三天的讨论在9月6日形成的。

  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一书的译者尹宣先生十分精辟地把这个方案的形成过程称为“负面排除法”。现在我按照尹宣先生的思路把这个过程讲述一遍,请大家看看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是何等地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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