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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作者:卜宪群

第38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反腐败法制

  魏晋南北朝虽然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从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发展历程来看,这个时期在反腐败的立法方面还是有贡献的。特别是曹魏律、晋律以及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一节曹魏律中有关反腐败的规定

  在曹魏制定新律之前,已有初具规模的《汉律》,但是《汉律》已经过时,因为“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晋书》卷三十《刑法志》。本节以下引文,均出自该志,故不再出注。。《汉律》较为简要,难以适应曹魏政权所面临的复杂的政治局势,正所谓“是时天下将乱,百姓有土崩之势,刑罚不足以惩恶”,因此不得不考虑改订新律。

  曹操执政后,曾经讨论过《汉律》的应用问题,然而,“魏武帝(曹操)亦难以藩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不过,为了弥补《汉律》的不足,曹魏制定了所谓“甲子科”。科是刑律的附属法规,又称科条、事条,其内容包括依次编录的制诏,以及作为比照的案例。在难以修订过时的《汉律》的情况下,曹魏制定了量刑法规“甲子科”,使刑法有了明确的参照依据,便于量刑和执行。

  曹魏代汉以后,魏明帝朝才修订《汉律》。《晋书·刑法志》载:

  “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所谓“魏法新律”就是通常所说的《魏律》。

  “魏法新律”十八篇是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魏律新增和修订的篇目为刑名、劫略、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乏留、惊事、偿赃、免坐,计十三篇;《汉律》原有九篇,其中盗律、贼律、捕律、户律、杂律等五篇保留,厩律、具律、兴律、囚律等四篇的篇名去掉,其内容则删并入其他篇中。从篇目上看,《魏律》较《汉律》似乎大有扩展,但在实际内容上,《魏律》不仅对《汉律》的体系作了调整,而且将其中的傍律、章句等或者删节,或者归并到正律之中,因而文字有所简省。所以,《魏律》“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总之,经过修订而成的《魏律》,比《汉律》全面、系统而易于比照,有利于治罪立法的系统化和惩罚立法的明确化。

  在《魏律》中,有不少内容属于整顿吏治的法律。其中,《请赇律》的内容包括:“受所监受财枉法”,即接受受监护者的钱财;“假借不廉”,即以借贷的名义接受贿赂;“呵人受钱”,即以敲诈的形式勒索钱财;“使者验赂”,即身负案验职责的使者接受贿赂,这些是专门针对接受贿赂罪的。《偿赃律》的内容包括:“还赃畀主”,即将赃物退还原主;“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即依照黄金的价格折算罚款或赎金;“平庸坐赃”,即对于非法使用或耗损物资者按照时价评估定罪,这些是专门针对贪赃枉法罪的。除了《请赇律》和《偿赃律》这两项重点整顿吏治的法律外,其他律中也有与吏治相关的内容,如《兴擅律》中有“勃辱强贼”,即对罪犯肆虐地殴打、侮辱;“擅兴徭役”,即擅自向百姓征发徭役。

  在正律之外,还编有《州郡令》、《尚书官令》以及《军中令》。《州郡令》是检查地方官吏是否称职和惩罚他们的违规行为;《尚书官令》则是针对朝廷官员的,主要是督责汉魏以降权力渐渐增大的各曹尚书的作为。这些内容与吏治密切相关。

  不难看出,《魏律》惩治腐败的功能较《汉律》系统化了。据记载,新律加上令,合计一百八十余篇,其条文也更加细致周密。不过,《魏律》中更多的内容是针对被压迫的广大百姓的,如《变事律》的内容就是防范百姓暴动,防止官员腐败的内容只占较少的篇幅。

  编制《魏律》的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等人,都是在政治上得势的世家大族的代表,由他们编定的《魏律》当然要体现世家大族的意志,本质上只能是压迫百姓和协调统治集团中各个派别利益的工具,不可能成为打击腐败人群的武器。如《魏律》中的《免坐律》规定:“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免坐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意思是:负有监临职责的官员如果了解其监临的对象犯法,却有意隐瞒,不予揭发、纠劾者,就与犯法者同样定罪;但是,因为疏忽而没有揭发、纠劾,可以交纳赎罪金,以减免罪责;如果对犯罪行为没有发觉,事后也不知道,那就不用连坐;属于免坐的情况繁多,于是就总汇成免罪的条例,编成为《免坐律》。仅从这篇《免坐律》,我们就不难发现,曹魏的法律为世家大族的腐败罪行提供了多么大的开脱空间。

  第二节晋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在反腐败方面的作用

  《魏律》虽然改进了《汉律》的诸多不能适应形势之处,但是仍有不少不合理的内容。《魏律》规定犯大逆罪者要株连已经出嫁的女儿,就是一例。毋丘俭兴兵讨伐专擅朝政的司马师而失败被诛,其子毋丘甸之妻荀氏按律应该连坐处死。荀氏出身世家,她的族兄荀与司马师是姻亲。为此,荀上表魏帝,乞求保全族妹荀氏性命。魏帝下诏准其离婚,于是荀氏获免。荀氏的女儿毋丘芝,已经嫁给颍川太守刘子元,按律也应连坐处死,只因怀孕而在押狱中。荀氏上书给位居司隶校尉的何曾,请求设法赎救女儿毋丘芝的性命。何曾哀怜荀氏,就让主簿程咸上奏,提出建议:“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晋书》卷三十《刑法志》。曹魏的律令,在影响世家大族利益的情况下,只得进行修改。皇帝为此下诏修改了律令。

  由于《魏律》沿用了《汉律》的部分律令条文和大量的注疏,内容烦琐芜杂,虽然经过陈群、刘邵等人的修改,但是仍然觉得科条繁密。此外,原本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杜林等大儒解析章句,但后来仅仅采用郑玄之说,具有偏于一家之言的倾向。于是,秉持曹魏朝政的晋王司马昭将全面修订律令的大事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他命中护军贾充、太傅郑冲、司徒荀、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吏部令史荣邵等十四人修订律令,由贾充主持其事。修订新律的工作历时四年,完成于泰始三年(267年),次年正月颁行于天下。新律称为《泰始律》,此时西晋已经取代曹魏,因此又称《晋律》。

  《晋律》仍按汉魏律令的条目分类,但修正了体例和篇名。在汉朝《九章律》的基础上,增补十一篇,合计为二十篇。这二十篇是:刑名、法例、盗、贼、诈伪、请赇、告劾、捕、系讯、断狱、杂、户、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关市、违制、诸侯。《晋律》删除了《汉律》与《魏律》中的严酷繁杂的条文,保存了其中清楚简约的部分,在处理案件时依据常刑,而宗旨在于适时。此外,贾充等人又将前律中未便删除的内容暂时保存,虽然不入律条,但是全部定为令。在执行各项制度时,以令作为标准;违令且犯罪的,则按律判处。至于处理日常事务的品式章程,则由各府自行制定,作为“故事”,比照执行。全部律、令总计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字,共六十卷,此外还有故事三十卷。

  在《晋律》之中,惩治腐败的律令内容有所强化,不仅保留了《魏律》中原有的《请赇律》,而且增设了《违制律》。这就使整顿吏治的观念不仅仅限于惩治贪污受贿,而是要求各级官吏严格按照制度行事,不得违反礼制,更不得假公济私。

  《晋律》虽然修正了《汉律》与《魏律》中的残酷条文,但仍然是十分严苛的。在《晋律》的刑名中,死刑分为枭、斩和弃市三种;其下,有髡刑,分为髡钳五岁刑加笞二百、四岁刑、三岁刑和二岁刑四种;其上,有最为惨烈的夷三族。《晋律》虽然具有较强的惩治腐败官吏的功效,但其性质仍然是维护晋朝统治的工具,针对的主要对象是被晋朝统治的广大百姓,以及那些反对司马氏为首的统治集团的政敌。在司马氏篡夺曹魏政权的过程中,就曾多次用夷三族的酷刑消灭反对司马氏集团的势力。不过,对于司马氏集团需要笼络的世家大族,即便有人严重违犯律令,也会有种种理由和办法为其开脱。在《晋律》之中有赎刑,分为赎死刑、赎五岁刑、赎四岁刑、赎三岁刑、赎二岁刑五种,赎罪用金,也可以兼用绢。出钱赎罪,对于世家大族来说是不成问题的。另外,魏晋以降有所谓的“八议”,即属于皇室的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如果犯罪可以议刑,甚至可以免罪。所以,晋朝虽然有严苛周密的律令,但却阻挡不住吏治的日益腐败,更挽救不了被颠覆的下场。晋室君臣优游淫乐,竞相比富,还利用律令互相倾轧,终于酿成八王之乱。

  西晋虽亡,但是《晋律》却对后世影响较大。它是一部通行于大江南北的全面系统的综合性法典。此后,东晋、南朝基本上沿用《晋律》,而北魏律令的内容也大多采自《晋律》。

  第三节北魏律中惩治腐败的内容

  在建立北魏以前鲜卑族拓跋部风俗纯朴,并无律令,只有原始的惩罚规定:“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虽然规定简单,但其中已经有了官私的分别。

  北魏建国以后,道武帝即命“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魏书》卷二《太祖纪》天兴元年十一月辛亥诏。。由于深感魏晋刑网峻密,道武帝让王德删除魏晋律令中残忍的部分,并且简化科令,这有利于民心的安定。但是,对于朝廷大臣,道武帝却是坚决持法不舍的。尤其是在统治的末期,他对官员使用刑罚颇为滥酷。

  太武帝朝因刑禁残酷而诏命司徒崔浩修订律令,不仅废除或减轻了部分死刑与重刑,而且对于死刑的判决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拟判死刑的案件,都要上奏皇帝;经皇帝亲自审讯而犯人没有不服之辞后,方可行刑。各州郡王国的死刑,都要上报,经皇帝批准后才能执行。此外,还规定被判刑时已怀孕的妇女,须等产后百日再执行;年龄十四岁以下的,减半刑;八十岁以上和九岁以下的,不是杀人者不判刑。这些重视人性的内容,体现了法制思想的进步。不过,律令也规定,被判徒刑者,可以用钱赎罪,九品以上官员还可以用官爵抵刑,这就为贪赃枉法的官员和贵族留下了逃避惩罚的缺口。

  在北魏前期,地方长官贪污腐败的现象非常严重。太武帝为了遏制这一势头,于太延三年(437年)发布诏书,曰:“比年以来,屡诏有司,班宣惠政,与民宁息。而内外群官及牧守令长,不能忧勤所司,纠察非法,废公带私,更相隐置,浊货为官,政存苟且。夫法之不用,自上犯之,其令天下吏民,得举告守令不如法者。”《魏书》卷四上《世祖纪》太延三年五月己丑詔。这条诏令动员天下吏民告发地方官吏的不法行为,对于腐败官吏具有警告作用。不过,也有一些地方豪强,乘机要挟地方官员;而州县长官也确有过失或污浊,因此反过来无耻地乞求地方豪强。其结果是,不法官吏与地方豪强进一步勾结,成为蠹虫与恶霸。

  太武帝是锐意改革的帝王,他在正平元年(451年)下诏曰:

  “刑网太密,犯者更众,朕甚愍之。有司其案律令,务求厥中。自余有不便于民者,依比增损。”《魏书》卷四下《世祖纪》正平元年六月壬戌诏。于是命少傅游雅与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令。经过修订之后,“盗律复旧,加故纵、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条。门诛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条”《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

  这次修订律令,有司虽增损条章,犹觉未能阐明刑典。因此,文成帝即位以后,再次修订律令,“又增律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此外,加大了惩治贪官的力度,规定官员受赃二丈皆处斩。

  孝文帝即位以后,认为“治因政宽,弊由网密”,又认为“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因此,于太和元年(477年)“诏群臣定律令于太华殿”《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于太和三年“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旧文,随例增减。又敕群官,参议厥衷,经御刊定”《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于太和五年,刊定律令“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此后,又经过多次讨论与修改,终于在太和十六年颁布新的律令(《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是为《北魏律》。《北魏律》为二十篇,“据《唐律疏议》和《通典》等书所引,有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厩牧、擅兴、贼、盗,斗、系讯、诈伪、杂、捕亡、断狱等十五篇。其余五篇或即为请赇、告劾、关市、水火、婚等”(韩国磐《魏晋南北朝史纲》,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32页)。

  《北魏律》虽然是鲜卑族拓跋部政权制定的,但是它上承《汉律》与《晋律》,适用于民族融合的北朝,因而成为下启隋唐的刑律。《北魏律》的制定是孝文帝太和改制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其宗旨在于调整北魏王朝内部的政治和经济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是一部具有积极作用的刑律。

  北魏迁都洛阳以后,拓跋贵族与汉族世家大族逐渐联手。孝文帝去世以后,政治日趋腐化,而宣武帝又“意在宽政”《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主张向不法的拓跋贵族与汉族世家大族让步,因而《北魏律》并未能像孝文帝原先构思的那样,有利于政治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特别是吏治的整顿。《魏书·刑罚志》载,宣武帝在正始元年(504年)发布诏书:

  “议狱定律,有国攸慎,轻重损益,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宪,刊革令轨,但时属征役,未之详究,施于时用,犹致疑舛。尚书门下可于中书外省论律令。诸有疑事,斟酌新旧,更加思理,增减上下,必令周备,随有所立,别以申闻。庶于循变协时,永作通制。”宣武帝以孝文帝太和年间“时属征役”为理由,对《北魏律》提出了修正的意见。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律令肯定是难以严格执行的。

  宣武帝去世以后,北魏政局动荡,政治腐败。北魏孝昌(525—527年)以后,“天下淆乱,法令不恒,或宽或猛。及尔朱擅权,轻重肆意”(《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于是《北魏律》也就形同虚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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