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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作者:卜宪群

第43章 隋唐时期腐败反腐败的历史条件和反腐政策(1)

  隋唐是中国中古史上的重要时期。长期的南、北分裂,至此而重归统一;常年的战乱动荡,至此趋向宁静和平;长期积累起来的吏治问题,至此得以逐渐解决,历史由此而发生了重大转折。

  在魏晋南北朝长期历史发展的基础上,隋唐时期反腐法律的合理和明确,相关制度的适时和配套,其整个法律和制度系统的完整和严密,的确构成了我国古代反腐倡廉历史上的一座高峰。

  第一节吏治不振和政纲不立

  从西晋永嘉南渡到隋初统一南北的二百八十余年中,各民族的相争相融,南北间的分裂和纷乱,各个集团、各大势力和各种社会形态之间的碰撞交锋,使整个社会绵延着战乱和动荡,许多问题随之滋长,而反腐抑贪相对乏力,隋唐统治者面临的是一个吏治长期不振的严峻局面。

  隋朝直承北周,隋、唐两朝开国集团成员几乎皆为前朝勋贵,其制度、政策皆属北魏以来有关传统的继续发展。据《北史·高隆之传》记载,北魏末年以来天下大乱后,出现了从地方的州刺史、郡太守到朝廷政治中枢的侍中再到一般官吏“冒名窃官者不可胜数”的情形。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隋立国之初,统治集团中仍弥漫着贪贿之风。就拿辅佐隋文帝篡夺政权建立隋朝的元勋重臣来说,刘昉“性粗疏,溺于财利,富商大贾朝夕盈门”《隋书》卷三十八《刘昉传》。,郑译“性轻险,不亲职务,而赃货狼藉”(《隋书》卷三十八《郑译传》)。又《隋书·卢贲传》载,卢贲为隋文帝佐命功臣,曾掌宿卫,历任刺史,有治绩,因贪溺财利而免官,后又有罪,隋文帝曰:“微刘昉、郑译及贲、柳裘、皇甫绩等,则我不至此。然此等皆反复子也。当周宣帝时,以无赖得幸,及帝大渐,颜之仪等请以宗王辅政,此辈行诈,顾命于我。我将为治,又欲乱之。故昉谋大逆于前,译为巫蛊于后。如贲之徒,皆不满志。任之则不逊,致之则怨,自难信也,非我弃之。众人见此,或有窃议,谓我薄于功臣,斯不然矣。”所谓“反复子”、“无赖”,固然是猜忌成性的隋文帝的贬语据《隋书》卷三十八《柳裘传》载其开皇元年拜许州刺史,“在官清简,吏民怀之”,则柳裘乃是清官。,但隋初统治集团鱼龙混杂之况,由此亦可见其一斑了。

  地方各级长官的情况直接关系着腐败和反腐败的全局,北魏以来多以武将勋臣掌治州郡而士流不为县令,使地方吏治的不振,几乎成了北朝的痼疾。这个症状同样延续到了隋初。《隋书·柳彧传》载隋文帝时“刺史多任武将,类不称职。彧上表曰:‘方今天下太平,四海清谧,共治百姓,须任其才。……伏见诏书以上柱国和干子为杞州刺史,其人年垂八十,钟鸣漏尽。前任赵州,暗于职务,政由群小,贿赂公行,百姓吁嗟,歌谣满道。……干子弓马武用,是其所长,治民莅职,非其所解。至尊思治,无忘寝兴,如谓优老尚年,自可厚赐金帛,若令刺举,所损殊大。臣死而后已,敢不竭诚。’上善之,干子竟免。”但罢免一个和干子,当然无关地方吏治的大局。据《隋书·张威传》记载,张威明明是刺史任上因家奴侵扰百姓而免官废黜的,但因其“功效实多”,故后来仍授以洛州刺史。可见即使隋文帝“思治”甚切,但要扭转这种局面,也非一朝一夕之事。

  不同民族、文化和社会形态间的碰撞,总要在野蛮中才能催生文明,也总是需要相当的过程才能够融化和孕育出公认的价值标准。缺乏远大宏阔、标本兼治的政纲或即便有政纲也未能切实贯彻,既是南北朝后期各朝统治十分脆弱而致迅速灭亡的重要原因,也是隋唐统治者面临的重大历史问题。

  政纲不立,或者即使有政纲也表里不一,取我所需,相关的反腐败措施和政策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器用层面,就总是左支右绌处处被动,难免自相矛盾或前后扞格,也就难以建立起促进廉能公勤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从而无法清除腐败滋蔓的土壤,不能从源头上抑制腐败。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状态也延续到了隋初。唐初宰相房玄龄等人称道隋文帝“克己复礼,勤劳思政”,为“励精之主”。《旧唐书》卷三《太宗纪下》贞观四年七月甲子载其为房玄龄、萧瑀之语,《贞观政要·政体》载之为萧瑀之语。观其施政,除去史家称道其“躬节俭,平徭赋,仓廪实,法令行”《隋书》卷二《高祖纪下》史臣曰。诸端外,其于惩治贪贿,可谓严刑峻法不遗余力;参见《隋书》卷二《高祖纪下》载帝“逮于暮年,持法尤峻,喜怒不常,过于杀戮”以下诸事,并参见《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同时凡诸崇学校、敦孝悌、修礼仪、祀圣贤、进良吏等培扶社会元气之举,亦多依经典和传统予以恢复、完善或创制。参见《隋书》卷六至十二《礼仪志》一至七。但隋文帝对此,还是抱着那种取我所需的实用主义态度,其政实际上还是无纲领之可言。《隋书·高祖纪下》载仁寿元年(601年)六月乙丑诏曰:“儒学之道,训教生人,识父子君臣之义,知尊卑长幼之序,升之于朝,任之以职,故能赞理时务,弘益风范。朕抚临天下,思弘德教,延集学徒,崇建庠序,开进仕之路,伫贤隽之人。而国学胄子,垂将千数,州县诸生,咸亦不少。徒有名录,空度岁时,未有德为代范,才任国用。良由设学之理,多而未精。今宜简省,明加奖励。”于是国子学仅留学生七十人,太学、四门及州县学并废。

  这次大规模缩减官学规模,表面上似是因为办学实效不彰,但若考虑诏文流露对官学儒生的失望,以及同日“颁舍利于诸州”之举,《剑桥中国隋唐史》第二章在《隋代面临的大问题》中提到了这一点。便知这其实是在佛教影响下的一次重大的政策转向,其反过来又说明隋文帝实无劝儒崇学的诚意。是故初唐史臣称其“素无学术,好为小数,不达大体”《隋书》卷二《高祖纪下》。,固然有着附和太宗意见的成分参见《旧唐书》卷三《太宗纪下》贞观四年七月甲子事。,却也的确切中了隋文帝所短。而这种大政方针稍稍受挫即可以改变或抛弃的样态,正是隋初整顿吏治的一个根本性缺陷。故隋末龙门大儒王通历观近世政治而喟然长叹:“甚矣,王道难行也。……今言政而不及化,是天下无礼也;言声而不及雅,是天下无乐也;言文而不及理,是天下无文也。王道从何而兴乎?吾所以忧也!”《文中子中说》(以下简称《中说》)卷一《王道》,台北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正编”本。同篇王通又曰:“道之不胜时久矣,吾将若之何?”“天下无赏罚三百载矣,《元经》可得不兴乎?”都指出了西晋以来历朝皆政纲不立这一重大政治问题。

  南北分裂加之东西对峙,一方面促使各个政权存在着改善吏治巩固统治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限制着反腐抑贪政策的形态和效用。各方的攘争又往往是赤裸裸的资源争夺,这意味着起码的抑贪反腐措施也多有顾忌而难以讲求,以致纪律弛坏,腐败趋势越演越烈。

  南北朝以来长期政纲不立的实质,是统治者不能以“得民心者得天下”的认识和气度,坚持以争取民心为大政方针,而这势必会影响到各项具体反腐败措施的形态和效能。从这个角度来看,隋文帝虽以严刑峻法整治吏治,大致止住甚至扭转了长期以来吏治不振的趋势,然至炀帝而纪律弛坏,贪风盛甚,终至统治基础崩解而短命速亡,实际上也没有能够逃过这一逻辑。

  第二节深厚的制度积累和发达的法律观念

  以上大致反映了隋唐开国者在吏治上面临的问题所在。反腐败看起来似乎不是南北朝后期各朝统治者面临的最为重大的问题,但腐败的蔓延滋长,却足以毁掉皇朝的统治基础,也构成了南北朝后期各朝普遍短命的直接原因。历史的另一侧面是,魏晋南北朝这三百多年,亦为隋唐时期的抑贪反腐提供了积极的前提,准备了有利的条件。这当然不是指贞下起元、否极泰来式的“乱后易教”或“饥人易食”《贞观政要·政体》。。唐初君臣总是喜欢以这样的论调来抹杀前人成果,突出本朝治绩的千载一时,今人却必须清醒地看到前人为之提供的这些前提条件。其中,长期以来有多种文化因子参与形成的制度积累和发展过程,尤其构成了隋唐改善其统治和决定其反腐抑贪成就和特色的重要基础。这种深厚的制度积累大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种法律和行政制度已开始整合为一个完整严密的系统,二是法律和制度观念发达。

  魏晋以来虽常处于分裂之中,各割据政权实行的仍各是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各种制度都围绕着这个核心来发展,积累至南北朝后期,其严密和完整性已极为可观。

  在法律制度上,从西晋泰始三年(267年)确立律、令、故事构成的法律体系,改善了秦汉以来律、令、科、比分类和层次不明,内容过于繁杂,司法过程易于高下其手的状况,参见《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由此发展到北齐《河清律》出,《河清律》体例和内容的合理,向被誉为南北各朝之最,其所本为北魏的《正始律》;《正始律》兼采当时南北律学之所长,而要为上承《泰始律》而来。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六《北齐律考》序、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四《刑律》。律篇条文简明合理,令篇规定要而不繁,参见楼劲《北齐令篇目疑》,载《文史》总第53辑,中华书局,2000年。另有“权格”和“权令”随时补充和修正律、令的有关规定,隋唐时期律、令、格、式相辅为用的法律体系轮廓已成。参见《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再拿反腐惩贪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北魏《正始律》以来,北齐《河清律》颁行之前,已存在着受赃枉法的死刑规定。

  《河清律》仍继承了其前关于受赃枉法者处死的法条。由此参照《唐律疏议·职制篇》监主受财枉法条:“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本书所引《唐律疏议》均据商务印书馆“丛书集成初编”本。显然,隋唐律文在这方面较为严密而合理的规定,必是从西晋《泰始律》、北魏《正始律》和北齐《河清律》一脉相承地发展损益而来的。参见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一书之《从唐律的律文内容追溯其历史渊源》部分。

  在行政制度上,魏晋三省雏形已成,到南北朝,三省职能、构成、相互关系和行政程式渐次明确了下来。以给事中、黄门侍郎和侍中构成门下省主要官员而审读章奏、出纳帝命,以中书舍人、侍郎和令构成中书省主要官员而参与理政、拟旨草诏,另有加权加号参赞大政的他官入相制,得以灵活地参与门下和中书省要务。尚书省则渐形成了以尚书令及仆、尚、丞、郎为主体,以都省协调各部尚书管辖诸曹郎官的严密体制,在机构调整和制度变动十分频繁和剧烈的形势下,稳定地充当了统会朝廷庶务,综理各地政务,主导各地各部门机构和职能调整过程的行政中心。这就构成了隋唐时期职能、分工明确,作用、关系互补又相互制衡的三省体制的现成基础。参见韩国磐《略论由汉至唐三省六部制的形成》,载《厦门大学学报(社科版)》1988年第3期;并参见楼劲《汉唐诸卿沿革发微》,载《青海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需要强调的是,南北朝三省制的这种发展,意味着宰相及其工作班子的政务处理过程趋于严密而规范,保障了朝廷政务中枢协助皇帝理政决策能力的提高,促进了中央对全国政务控制的强化和具体化,也就推动了各种行政控制和监督的深入开展,故其意义远不限于一隅。以三省制的上述演变为枢轴,汉制所代表的那种强调各级长官各负其责,其具体管治相对粗放和松散的集权体制,已愈益过渡为唐制所代表的那种更为重视制度作用,强调在上下左右互不可缺的配合中履行职能,因而其行政整体性、严密性和规范性都已相当突出的集权体制。从防范和抑制贪污腐败的角度看,这无疑为隋唐时期整顿和改善吏治的努力,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制度条件。

  在各种制度间相辅相成的关系上,魏晋以来有关发展同样为隋唐积累了深厚的基础。就法律制度和行政制度的关系而言,魏晋南北朝形成的一个重要传统,是各项具体的行政制度和规范都有了效力和地位十分明确的法律形式,从军政事务到公文程式等等,各项制度凡较为稳定的著于令,灵动变动和随时补充的单项规定则编为科或格、式,违犯者皆以律条惩处。参见[日]滋贺秀三《汉唐间法典的二三考证》,《东方学》第17辑,京都,1958年;[日]崛敏一《中国律令法的形成——概要与问题》,唐史研究会编《中国律令制的展开及其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包括周边地区的情况》,刀水书房,1984年;[日]兼田信一郎《南朝法制小考——对南朝时期补充法的若干考察》,载上智大学大学院《纪尾井史学》9,1990年。又从礼、法关系来看,魏晋以来是礼、法关系进一步定型的时期,这一方面表现为各项法律的全面儒家化,即以礼的原则全面指导立法和司法过程;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附录《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指出: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朝廷统一制定《五礼》用以规范礼所包含的有关原则和仪节,也直接指导相关政务过程。参见梁满仓《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五礼制度化》,载《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4期。这些方面总结于隋唐,其整个制度体系中,积极的激励倡导和消极的禁限惩处、软性的约束和硬性的规定更紧密地结合了起来。再拿直接有关反腐惩贪的各项建制和制度来说,魏晋以来其相互之间的配套协调程度也大为提高了。如御史台作为专职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得到了强化,但此期同时又产生了限制御史台司法权,预防其草菅人命的做法,这是指御史台不得断罪决讫,其纠察案成后须移送大理寺断狱定罪。具体如《北齐书》卷四十六《苏琼传》载其文宣帝时为廷尉正,“毕义云为御史中丞,以猛暴任职,理官忌惮,莫敢有违。琼推察务在公平,得雪者甚众,寺署台案,始自于琼”。发展了大案要案特遣大理寺、刑部等有关官员与御史台联合审理的制度,并出现了由尚书左仆射和左丞纠举御史不法的明确规定。参见祝总斌《魏晋南北朝尚书左丞纠弹职掌考》,载《文史》总第32辑,中华书局,1990年。这种制度间成龙配套环环相扣的状态为隋唐所继承和发展,其对于反腐促廉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完整而严密的制度既可以促进廉政,激励官员;又为贪赃枉法划定了界线,并且直接抑制着腐败的产生和滋长。而当时所谓的严密和完整,首先自然是专制集权这个大原则下的严密和完整,这就决定了此期反腐抑贪的基本格局及其特点和走向。隋唐时期的整套反腐制度、政策和措施,之所以可在总体上概括为“高度集权和行政规范化基础上的反腐体制”,并在使职和差遣制度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瓦解,从而进入新一轮的制度转换,显然是与这样的历史渊源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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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