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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作者:卜宪群

第88章 两宋时期的反腐败思想(1)

  本章的编写主要参考了俞兆鹏《朱熹的反腐倡廉思想》(《江西社会科学》1995年第6期),萧伯符、汪庆红《包拯的吏治思想及其现代启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章志远《略论包拯的惩贪思想与实践》(《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张全明《包拯的反贪理论与实践探微》(《华中师大学报》2001年第1期)等。

  为实现官僚队伍对天下众务的高效管理,中国古代对官吏采取两种途径:一是通过立法,建立起完善的责任制度,强制官吏尽职守责;二是通过规劝告诫,对官吏进行为官从政的思想道德教育。因此,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于潜移默化中感化官吏的官箴,成为中国古代治官的一个重要内容和形式。

  鉴于历史的教训和宋代的反腐败实践,宋代统治者形成了比较丰富的反腐倡廉思想。

  第一节对于腐败危害性的认识

  在宋代社会中,政治腐败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官吏贪污受赃、行贿受贿,以致贪赃成风。仁宗时期,与太祖、太宗时相比,北宋王朝的政治腐败现象已成蔓延之势,官吏贪污之风已愈刮愈烈,其危害性也越来越大,且日益凸显。

  对此,以包拯为代表的有识之士,较全面地看到了贪污腐败的各种病态。包拯认为:“今天下郡县至广,官吏至众,而赃污擿发,无日无之”《包拯集校注》卷三《乞不用赃吏》。,“黩货暴政,十有六七”,特别是地方“州县长吏等,其间不才、贪猥之尤甚”《包拯集校注》卷三《请先用举到官》。。这表明,当时的官吏贪污已成为一种很普遍的现象。从贪污的官吏看,既有大官,也有小吏;既有京朝显宦,也有地方大员;既有行政长官,也有监察要臣。受到包拯弹劾或惩治的贪官或有贪污行为的张尧佐、张方平、范宗杰、石待举、王逵、王涣、任弁、魏兼、张可久、张若谷等可为其代表。其贪污的表现也千奇百怪,多种多样。如包拯的奏议中即列举有贪污自肥、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违法经商、勒索“羡余”、馈送“苞苴”、监守自盗官府财物、恃势强买他人房屋田产等形形色色的贪污行为。他们“旦方受署,夕已望迁,广纳苞苴,交结势要,市恩售进,惟恐不及,其财利丰耗,馈运欺隐,未尝校视,则建明利害,裁制出入,岂暇留心哉?”《包拯集校注》卷四《请令江淮发运使满任》。

  包拯一生全力倡导廉政,自奉廉洁;反对腐败,惩治贪污。他认为,反腐倡廉就是要使廉吏得到鼓励和支持,贪夫感到恐惧和害怕,从而使廉风大兴,减少和杜绝贪污行为的发生。他曾多次上书,要求朝廷奖励“廉干中正之人”。同时,要求朝廷依法严惩贪赃枉法之徒,如此,“则廉吏知所劝,贪夫知所惧矣”《包拯集校注》卷三《乞不用赃吏》。。他还在《请赃吏该恩未得叙用》一文中反复强调,贪官“既犯赃污,只可放令逐便,不可复以官爵”;“以赃滥致罪者,乞不一例录用,所贵赃吏稍知警惧”。在《请重断张可久》一文中又再重申:“其诸色人等所犯,即依旧条施行,所贵贪猥之辈,稍知警惧”。因此,他甚至对颇有名望的三司使张方平因“身主大计,而乘势贱买所监临富民邸舍”之事,也斥为贪赎“无廉耻”之为;而且要求朝廷严肃法纪,严厉惩治这种以权谋私的贪赃行为(《长编》卷一百八十九,嘉祐四年三月己亥条)。他的这些言行,表明了他力主劝廉惩贪之见。

  对于贪污腐败的危害,包拯也有清醒的认识。他认为,大大小小的官吏唯利是图,唯赃是求,枉法徇私,给赵宋王朝带来了各种严重的危害。其具体包括:

  首先,大量官吏的各种贪赃枉法之举,造成了广大百姓生活更加贫困,伤害了国家的根本,从而使统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更加激化,继而直接威胁到赵宋王朝统治的稳定,在本质上削弱了中央集权的统治基础。包拯说:“民者,国之本也,财用所出,安危所系”(《包拯集校注》卷四《请罢天下科率》),“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包拯集校注》卷三《乞不用赃吏》。,“贪于宠利者,惟务聚敛,掊克于下,前后刻暴,竞以相胜,前者增几十万,以图厚赐,后者则又增几十万,以图优赏。日甚一日,何穷之有,而民力困且竭矣。所以疮痏天下,于今未息”《包拯集校注》卷三《论赦恩不及下》。。

  其次,贪官污吏的违法犯赃行为导致了宋王朝的财政亏空更加严重,使其财政危机有如火上浇油,严重地危害着宋王朝统治的物质基础及其基本职能与效率。本来,宋王朝的皇室之奢、兵众之费,冗官之禄、外患之忧与“赏赐”等早已使其入不敷出;而各级官吏贪污营私、或化公为私、或损公肥私,将国家大量的财税与实物收入归为己有,或侵占挪用、或行贿受贿等则进一步使其财政收支捉襟见肘。故包拯指出,贪官污吏“诛求于民,无纪极尔,输者已竭,取者未足,则大本安所固哉?臣以为,冗吏耗于上,冗兵耗于下,欲救其弊,当治其源”《包拯集校注》卷三《论冗官财用等》。。

  再次,贪污腐败导致了宋王朝法制废弛,如同虚设。官吏执法不公,有法不依,违法不纠,且自身肆意枉法犯赃,舞文弄法,甚至以贿额钱财代法,以致法制既滥且乱,弊端百出。包拯认为,当时幅员至广,官员至众,“或横贷以全其生,或推恩以除其衅,虽有重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殊无畏惮”《包拯集校注》卷三《乞不用赃吏》。。

  最后,许多官吏的各种贪污受贿行为,还必然会引起整个吏治的败坏与腐败之风的蔓延。正如宋人所说:“夫贪吏临民,其损甚大,或则屈法,或则滥刑,或因公以逼私,或缘事以行虐,使民受弊甚于蠹焉。蠹盛则木空,吏贪则民弊。”《长编》卷三十二,淳化二年九月庚子。在这种情况下,“凡贿赂先至者,朝请而夕得;徒手而来者,终年而不获”,“举天下一毫之事,非金钱无以行之”。《苏轼文集》卷八《进策别·课百官》。贪污贿赂之风,盛行朝野,由此可见一斑。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广大百姓如遇强“贼”,深受其害。

  南宋中期,文官武将贪污之风盛行。除上述朝中擅权奸臣结党营私大肆贪贿之外,官府向民间搜括所得财物,不少也被各级官员、将帅所侵占。有关文臣武将贪污的事实,史不绝书。南宋中期,军费被武将侵盗的情况尤为严重。淳熙十五年(1188年),朱熹在《戊申封事》中曾揭露说:“内帑之积,将以备他日用兵进取不时之需。……然自是以来二十余年,内帑岁入不知几何,而认为私贮,典以私人,宰相不得以式贡均节其出入,版曹不得以簿书勾考其在亡,其日销月耗以奉燕私之费者,盖不知其几何矣,而曷尝闻其能用此钱以易胡人之首,如太祖皇帝之言哉!”《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一《戊申封事》。

  朱熹对奸臣窃权和官吏贪污的相互关系及其危害性有较深刻的认识。他曾多次向孝宗上书指出:“四海利病,系斯民之休戚,斯民休戚,系守令之贤否。监司者守令之纲……今之监司,奸赃狼藉,肆虐以病民者,莫非宰执、台谏之亲旧宾客。”《宋史》卷四百二十九《朱熹传》。这就是说,地方官的贤良与否本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利害,而当时的地方官大多是贪官污吏,是朝中当权派的关系户,是靠奉迎上司结党营私上台做官的。朱熹认为,如果不及时改变奸佞窃权结党营私的局面,“莫大之祸,必至之忧,近在朝夕”《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一《庚子应诏封事》。。因为它必将使“纲纪日坏,邪佞充塞,货赂公行,兵怨民愁,盗贼间作,灾异数见,饥馑荐臻”《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三《辛丑延和奏札二》。,造成社会的动乱。

  朱熹还斥责那些靠阿谀贿赂当官的佞臣,都是变乱纲纪和败坏风俗的奸险小人。因为他们“大率习为软美之态、依阿之言,而以不分是非、不辨曲直为得计……甚者以金珠为脯醢,以契券为诗文,宰相可啗则啗宰相,近习可通则通近习,惟得之求,无复廉耻”《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一《戊申封事》。。至于那些通过掊剋士兵、贿赂皇帝近臣而升为将帅之人,朱熹认为都是些毫无智勇才略的庸夫走卒,由他们去率领军队只会削弱边防,“望其修明军政,激劝士卒,以强国势,岂不误哉!”朱熹认为,当官的目的是为百姓办点好事,不是为了做官而做官。他指出,有些官迷“只爱官职”,表面上装作清廉的样子,实际上是私欲很强的人物。朱熹强调为官要公正,各尽其职。朱熹所谓的“公正”,是要杜绝亲友的私情求荐。朱熹曾对宁宗说:“凡号令之弛张,人才之进退,则一委之二三大臣,使之反复较量,勿循己见,酌取公论,奏而行之。有不当者,缴驳论难,择其善者称制临决,则不惟近习不得干预朝权,大臣不得专任己私,而陛下亦得以益明习天下之事。”以上见《宋史》卷四百二十九《朱熹传》。朱熹这里所说的“公论”,是指“公议举人”,即从庶族士绅阶层中来“公议”人选,体现了任人唯贤的原则。他认为,从民间“公议”推荐出来的人,总比那些靠“交结权势”对之“献谀”而当官的人,要可靠得多。关于防止官吏贪污的主张,朱熹不仅见于言论,还贯穿在他为官施政的实践中。朱熹在当地官方时,每到一处,特别注意察访贪官污吏的劣迹,并不遗余力地加以弹纠和严惩。

  朱熹积极反腐倡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得以长治久安。当然,朱熹要使之长治久安的国家不过是南宋封建王朝,他要竭力维护的纪纲也仅仅是封建等级伦理制度,他的所谓“公心”只是出于对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关心。但是,在封建制度尚处在鼎盛时期的宋代,朱熹要求维护皇权和统一政令,反对奸佞窃权和结党营私,是有其进步性的。尤其是朱熹要求官员勤政廉政,一心为公,反对贪官污吏,关心人民疾苦,不仅有利于当时社会的安定和生产力的发展,即便在今天,也仍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二节强调以法治理

  宋代统治者深谙以法致廉的道理。宋太祖以优遇士大夫而闻名,但他“尤严贪墨之罪”,“独于治赃吏最严”。他指出:“吏不廉则政治削,禄不充则饥寒迫,所以渔夺小利,蠹耗下民,繇兹而作矣。”《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七十八《幕职官置俸户诏》。因此,“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宋大诏令集》卷二百《改窃盗赃记钱诏》。。他多次公开告诫臣僚:“固不吝惜爵赏,若犯吾法,惟有剑耳”《长编》卷十二,开宝四年十一月壬戌。;尤其要“绳赃吏重法,以塞浊乱之源”《宋史》卷三《太祖纪三》。。宋太祖认为,治国安邦当以法律严格约束“无厌之求”者,并在诏令中把贪污受贿与严重危及封建统治的十恶重罪相提并论,规定当处死的会赦不原,该流放的逢恩不还。他雷厉风行,亲自抓了若干大案要案,并“用重法治之”。正如南宋史家李焘所说,其时“受赃弃市者多矣”。宋太祖下令处死的贪官,仅见于记载的就达二十余人。宋太宗继承了宋太祖的做法,他即位不久即下诏重申:“诸职官以赃致罪者,虽会赦不得叙,永为定制。”《宋史》卷四《太宗纪一》。宋真宗也提出:“列辟任人,治民为要,群臣授命,奉法居先。”《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一《政事·文臣七条》。

  宋代一些臣僚亦对以法治理腐败提出了很有见地的论断。

  包拯十分强调法的地位和作用。他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是涉及国家至治或至乱的关键要素,并多次强调法律、诏令等是“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在他看来,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还在于“法存划一,国有常格”;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立法行法,是整顿吏治、遏制腐败的必要手段。只有国家有常法,且认真贯彻执行,才能使国家达到大治的结果。他规劝宋仁宗说:“伏望陛下临决大政,信任正人。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邪佞者虽近必黜,忠直者虽远必收。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包拯集校注》卷二《上殿札子》。

  包拯曾上疏说:“欲乞今后应臣僚犯赃抵罪,不从轻贷,并依条施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或所犯若轻者,只得授副使、上佐。如此,则廉吏知所劝,贪夫知所俱矣。”《包拯集校注》卷三《乞不用赃吏》。贪污不但要受到国法的制裁,而且要受到家法的惩处。如包拯曾制定了这样一条家训:“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仰珙刊石,竖于堂屋东壁,以诏后世。”《包拯集编年校补》卷四《家训》。包拯的子孙,也都一直恪守家训,为官清廉,深受世人的称赞。包拯清醒地看到,必须依法严惩贪污,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他指出:“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朝廷法令行则易治。诚哉,治道之要,无大于此。”《包拯集校注》卷二《上殿札子》。法律是反贪治贪的重要武器,在制定和运用法律上,既要有惩贪、除贪的治标之策,又要有防贪、禁贪的治本之举,使“廉吏知所劝,贪夫知所惧”《包拯集校注》卷三《乞不用赃吏》。。

  司马光说:“王者所以治天下,惟在法令”,若治国无法,“虽尧舜不能以致治也。”《司马光集》卷四十八《乞不贷故斗杀札子》,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叶适说:“士人顾惜终身,畏法尚义,受财鬻狱必大减少。”《叶适集·水心别集》卷十四《吏胥》,中华书局,1961年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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