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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经济法规》 作者:齐凤

第28章 铁路运输法律法规(2)

  2011年的“7·23事故”以后,高铁的运营安全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高铁运营安全的管理,高铁安全管理立法如何与目前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法规协调,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原则上讲,高铁安全管理的原则与普通铁路安全管理一样,所不同的是高铁安全比起普通铁路的安全来说责任要求更重,技术要求更高,标准要求更严。在立法方面,其安全法律规范更为细致,安全责任更为明确,具体技术标准制定审查程序更为严密,监管要求更为严格。

  2.高铁立法的核心

  高铁管理的对象是人和物(设备、系统)。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的行为和物的标准是高铁安全立法的基本内容。在人与物的关系中,人又居于主导地位,规范人的行为、引导人的行为是高铁安全立法的核心。高铁安全管理立法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它是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体系。立法者的任务就是要根据不同的对象针对其行为制定全面的切合实际的法律规范。

  3.高铁立法的主要内容

  高铁立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从立法规范分类来看,主要涉及四大类。一类是管理主体规范,主要是对人的管理所形成的法律规范;二是高铁安全行为规范,主要是对主体行为的规范;三是高铁安全技术规范,主要是对高铁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所作的规范;四是监管规范,即明确监管程序与内容的规范。

  (二)铁路货运改革配套法律法规

  铁路货运改革是我国铁路实行政企分开后所进行的第一次大规模市场化改革试验,牵扯着方方面面的利益。铁路货运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完善,需要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

  新的铁路立法,需要规范铁路在货运市场中的地位,努力维护货运市场的平衡和稳定,以及公平竞争的机制,有助于更加合理地分配铁路运输带来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保证铁路和社会货运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

  多年来我国铁路获得大发展的同时,也为环境带来了很大影响和压力。铁路运输相对于公路、航空运输更加低碳环保,对能源的消耗相对较低;但同时铁路和公路交通一样,也会对沿线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需要通过立法加强铁路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进度,完善铁路路网调整,推广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合理优化资源。

  (第二节)铁路法

  一、铁路法的概念

  铁路法是国家管理铁路运输的基本法律,是调整铁路运输企业在组织管理和运输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保障铁路运输顺利进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铁路法调整的铁路运输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之间的经济关系;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等。

  二、铁路法的适用范围

  铁路法的适用范围是指铁路运输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范围。它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即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一)铁路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按照铁路法的规定,铁路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以及有关补充规定中的合资铁路(国内)、中外合资铁路。

  国家铁路是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它主要是由地方自行投资修建或者与其他铁路联合投资修建,担负地方公共旅客、货物短途运输任务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其他铁路接轨的岔线。

  (二)铁路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铁路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即铁路法及相关铁路运输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始于法的生效之日,终于法的废止之日。如《铁路法》自1991年5月1日施行至今,即《铁路法》

  自199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法律效力。

  (三)铁路法的对人效力范围

  铁路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和铁路运输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其中,自然人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即凡是与我国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合资铁路(国内)、中外合资铁路发生经济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铁路运输管理体制

  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是指铁路的管理体系和工作制度。

  (一)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铁路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1.对国家铁路的管理

  交通运输部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铁路总公司对国家铁路实行直接经营,对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直接管理。所谓高度集中,就是将国家铁路的经营权、决策权、生产指挥权集中于铁路总公司;所谓统一指挥,就是指铁路总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铁路总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国家铁路的运输生产指挥系统,有权统一下达和审批运输生产计划,发布命令,指挥、调度全路的机车、车辆及设备。各铁路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统一向总经理负责。

  2.对其他铁路的管理

  交通运输部作为国务院主管部门,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实行行业统一归口管理,其目的是提高我国的铁路运输管理水平,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

  行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指导是指在发展政策、运输政策和技术政策等方面进行指导,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其他铁路的发展;协调是指在各种铁路、不同企业及地区之间的协调,使各方面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发挥综合运输的作用,提高铁路运输效益;监督是指要通过法律所必需的行政手段对其他铁路监督管理,保证各种铁路依法经营,实现计划运输、安全运输、合理运输和联合运输;帮助是指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帮助,包括干部培训、帮助进行技术改造,还可以帮助进行具体的运输管理,以促进整个铁路的建设和发展。

  (二)铁路沿线地方政府协助管理铁路工作

  我国《铁路法》明确规定,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四、铁路运输企业的性质及经营原则

  (一)铁路运输企业的性质

  铁路运输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首先具备一般企业的共性。但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在国家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决定了它又有着自身特征。铁路运输企业的性质概括如下。

  (1)具有自己的管理机构,是以组织劳动者与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相结合的经济组织。

  这是铁路运输企业的企业属性。铁路运输的产品是人公里、吨公里,是一种提供运输劳务的服务型企业。

  (2)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铁路运输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是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管理;独立地进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单位。

  (3)具有公用性质,其一切经营活动首先要考虑社会效益,然后才是其自身的经济效益。公用企业可根据国家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并且不发生破产问题。

  (二)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原则(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在从事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

  (2)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民铁路为人民”是铁路一切工作的宗旨,是铁路从事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3)必须切实改进路风:路风主要是指铁路运输中能够集中反映铁路的精神风貌的各种风气。搞好路风建设,弘扬正气,狠刹歪风是铁路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常抓不懈。

  (4)必须提高服务质量:应当从“一切使用户满意”的原则出发,把提高服务质量放在第一位,做到安全、便利、经济、准确、舒适。

  (第三节)铁路运输营业管理

  一、铁路运输的基本原则

  (一)计划原则

  目前我国铁路运输的状况是运能小于运量,货物积压运不出去,这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国家特别重视铁路运输的计划性。铁路运输部门要坚持计划运输,及时组织运输生产任务,完成国家下达给铁路的运输生产计划,保质保量地组织铁路运输生产。

  (二)安全运输

  铁路安全在铁路运输生产中占据首要地位。铁路运输安全包括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行车安全,线路、信号、通信调度和道口安全等内容。铁路运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

  (三)合理运输

  合理运输是指以最小的运力消耗、最少的运费支出、最快的运输速度、最好的运输质量,去完成一定的运输任务。铁路运输企业要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搞好合理运输,减少和避免不合理运输。

  (四)联合运输

  联合运输是指两种以上的不同方式的运输工具之间的协作运输。联合运输对提高运输效率、方便旅客和托运人、方便承运人都是有利的。国家鼓励各种交通工具间发展联合运输,以充分发挥国家交通运输网络的综合运输效益。

  二、铁路运价管理

  (一)国家铁路的运价管理

  国家铁路的运价管理内容可分为三种,即基本运价的管理、客货运输杂费的管理和特定运价的管理。

  国家铁路的基本运价是指对整个运输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影响比较大的那一部分运输价格,即旅客票价率和货物、行李、包裹的运价率,这部分运价的总收入占运输收入的绝大部分。基本运价的决定权属于国务院,由铁路总公司拟定铁路基本运价,经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客货运输杂费主要是指除基本运价以外的其他收费,如各种手续费、查询费、保管费、装卸费等,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铁路总公司规定。

  特定运价的内容,主要是指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临时营运线的运价率等,其制定权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

  (二)其他铁路的运价管理

  地方铁路的基本运价和运输杂费的制定权由省级人民政府的物价主管部门与铁路局共同协商行使。

  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三)运价的公告

  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三、铁路运输管理

  (一)货物的禁运和限运

  货物的禁止运输是指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某些物品不得通过铁路进行运输。禁止运输的物品,主要是指与国民经济关系重大或与社会习惯不相符的物品,或者予以运输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整个社会利益造成影响的物品。

  货物的限制运输主要是品名限制,对特定物品的运输条件,需要办理一定手续。如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等毒品必须有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运输证明;运输卷烟类物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等。

  (二)铁路运输票证管理

  铁路运输票证是指由铁路运输企业印制的用来保证运输生产顺利进行的各种证明文件,包括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等。

  铁路运输票证是铁路运输合同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大多数具有有价证券的属性。因此必须加强管理。铁路运输票证的制定权属于铁路运输部门,禁止伪造、变造和倒卖。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旅客,都应当认真保管票证,以免丢失,防止造成损失。

  (第四节)铁路建设

  一、铁路用地

  (一)铁路建设用地

  铁路建设用地是指按修建铁路的需要而征用或者由国家划拨的土地,主要是指铁路线路建设用地、铁路线路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具体包括:铁路建设用地;车站、编组场及配属的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水电段等单位的建设用地;铁路线路两侧留用的土地;铁路建设临时用地。但铁路系统生活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属于铁路建设用地的范畴。

  《铁路法》规定,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远期扩建、新建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铁路建设用地主要来源,《铁路法》规定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

  等的有关规定,铁路建设用地可通过依法征用和依法调拨取得。

  依法征用是指建设单位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使用集体所有制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征用,并依规定给予土地被征用单位经济补偿。

  依法调拨是指国家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拟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滩头、沙滩等及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划拨。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建设,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建设所必需的征用土地工作、拆迁工作及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农民的安排工作。

  (二)铁路留用土地

  铁路留用土地是指为了确保铁路路基、路堑、桥梁的稳固而修建排水系统、日常取土修路、造林绿化,以及为实现铁路发展的长远规划而留下备用的土地。铁路留用土地分为铁路线路两侧的留用土地和铁路长远建设留用土地两类。铁路路基高度在3m以内者,双轨线路自线路中心起,两旁各留地30m,单轨线自轨道中心起,两旁各留地20m,铁路大桥头两旁各留地60m。特殊地形之桥头及路基,与路基高度超过3m者,按实际需要增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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