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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林肯到奥巴马时代》 作者:张爱民

第31章 美国最高法院在行动 (1)

  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来,在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和其他民权斗争组织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以威廉·黑斯蒂、查尔斯·休斯顿和瑟古德·马歇尔为代表的一大批杰出的黑人律师在美国各级法院同美国白人至上论者和顽固维护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制的保守派分子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以为黑人争取基本的民权和政治权利。他们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努力,终于在美国最高法院取得了一些突破性成果,使黑人所应享有的、美国第十四、十五和五修正案所规定的一些宪法权利得到确认和保护。同时,非裔美国人这些成就的取得,也同这段时期美国最高法院在黑人民权问题上的态度的积极转变有着非常重要的关联。没有美国最高法院,特别是这里的一些支持新政的、在思想上较为自由的大法官们的支持和配合,美国黑人要想取得这些成果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主要体现在民权、选举权和受教育权等几个方面:

  一、黑人勇获公民权

  1937、1938、1940和1941年,罗斯福总统分别将雨果·布莱克、斯坦利·里德、弗兰克·墨菲和罗伯特·杰克逊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这些人在进入最高法院之前实际上一直是支持新政的政治家,他们清醒地知晓黑人的选票于民主党在政治上的重要性和维持黑人与民主党在政治上的联盟的必要性。同时,这些新近被任命的法官比他们的前任更加关注民权问题。这样,在美国最高法院出现了一个新的多数派,他们在思想上更加支持黑人为争取民权而进行的努力,更加关注黑人的民权状况;在政治上,他们则是罗斯福总统所推行的新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积极支持者和坚决维护者,并积极从法律的角度对美国联邦政府施加自己的影响。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从这个时期学术界、宗教界、新闻界的广泛宣传中更加直接地了解到黑人的苦难,并感受到黑人民权斗争的日益壮大的严峻形势和美国联邦政府中拥护新政的官员和美国劳工组织对黑人民权斗争的大力支持。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在给予美国的行政和立法部门在规约财产和商业关系方面更大的自主权力的同时,自身更加关注司法审判程序的公平性问题,更加注重保护宗教、政治以及少数种族团体的平等权利。1937年后,美国最高法院对于黑人完全享有美国宪法第十四、十五修正案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的保护权利的要求给予了越来越热切的关注。1937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所裁决的涉及黑人民权问题的案件大幅度增加,并且它的判决结果也更加有利于黑人群众。也正是部分地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在美国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总格局中,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逐渐膨胀,美国历史上又一个强政府渐趋形成。

  美国最高法院在30年代从案件审判程序公平性的角度参与民权问题,加速了民权斗争的历史进程。在上文论及的斯科特兹波罗案件中,国际劳工辩护委员会的律师们在提交给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诉讼书中称,这七位黑人青年被告人在地方法院受审时被剥夺了美国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适当的法律程序保护权利,因为在这次审问的过程中,该地方法院没有为黑人被告提供足够的辩护律师,也没有允许这些被告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为自己的辩护作准备,而且,在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的成员中没有一个黑人代表参加。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拒绝受理此案。这一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后,该法院同意对此案的审判程序进行重新审查。1932年,在罗斯福当选总统一周后,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适当的法律程序条款适用于宪法第六修正案所保证的公民有受到公正的审判的权利,因此,他要求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斯科特兹波罗案。

  1933年,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再次在拒绝任何黑人代表参加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的情况下,审问并宣判两名黑人被告海伍德·帕特森和克拉伦斯·诺里斯死刑。国际劳工辩护委员会的律师们认为这些案件的审判程序违背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适当的法律程序保护条款,要求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重新审理这些案件,但遭到拒绝。他们遂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935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黑人律师胡格斯在最高法院的判词中指出,美国最高法院今后将自行从事实中推断在各级法院  的审判程序中,非裔美国人的陪审权“是否在实际上或事实上被剥夺”的现象存在。这大大减轻了黑人自己的负担,因为按着以前的惯例,黑人自己必须提供自身在接受审判的过程中受到有意识的歧视之证据。无疑,这对他们而言是非常困难的。美国最高法院在20世纪第一次宣布自己拥有审查各州在对待黑人的问题上是否公正的权力,并由自身担负起收集黑人受到种族歧视的证据的责任,这推翻了在1879年“屠宰场案”中所确立的由各州对本州公民的民权进行保护的原则。

  193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约翰逊诉泽布斯特”案的判词中重申: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得到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的宪法权利受到宪法第六修正案的保护的原则,并以肯塔基州一县法院拒绝黑人参加其大陪审团参与对被告黑人的审判为由,推翻了对该黑人被告的死刑判决,要求该县法院重新审理此案。1939年和1940年,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雨果·布莱克在最高法院的判词中裁决,所有拒绝非裔美国人参加大陪审团的企图都剥夺了黑人的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的权利,因而是违宪的。他要求允许黑人参加陪审团。

  布莱克认为,将黑人完全排除在陪审团之外,“不仅违背了我国的宪法和据此实施的各项法律,而且与我们的民主社会和代议制政府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美国最高法院还再次重申了自己依据所掌握的事实证据推断各级法院在进行审判的过程中是否剥夺了黑人参与陪审团的宪法权利的责任,而不再依赖各州自己的说法。在此之后的20多年间,美国最高法院曾数次重申这一观点,但美国民权委员会在60年代仍不断在南部的各县中发现黑人从未有机会参加陪审团的现象。这表明,在罗斯福时代,美国最高法院只是击伤但未彻底摧毁美国的白人陪审团制度。这种制度只要还存在一天,黑人的平等法律保护权利就仍然是空泛的。

  以同样的方式,美国最高法院禁止美国各级法院在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使用强制方法或手段逼迫被告人提供违反自己意愿的证词,以保护被告人应享有的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权利,维护司法审判的公平性。1934年春季,密西西比州农村,三名贫苦的、不识字的黑人被指控杀死了一名白人。这三名无辜的黑人被带到该县监狱,遭到拳打脚踢,并受到鞭苔。在此种严刑拷打下,这三名黑人被迫招认。此案上诉到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后,该法院维持了原来的判决。1936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胡格斯代表最高法院推翻了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对这三名密西西比州黑人的判决,并首次裁决,州法院在进行审判过程中使用强制手段剥夺了被告人的适当的法律程序保护权,并再次重申最高法院有权自己决定各州的审判过程是否遵循了适当的法律程序条款。这样,被告人在强制条件下拒绝提供违反自己意愿的证词的权利也被列入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禁止各州随意侵犯的范围。

  1936年,在佛罗里达州一小镇,一名白人被杀死。案件发生一天后,该镇的约25至40名黑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被捆绑起来,并遭到逮捕,在该县监狱被关押了六天之久。这些黑人分别被单独监禁,并受到该监狱警察不间断的严刑拷问。结果,这所监狱的审判人员终于迫使其中的一名黑人招认,并根据他的供词宣判四名黑人犯有谋杀罪,处以死刑。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律师代表这些黑人被告人将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940年,在林肯总统的生日那一天,布莱克代表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他认为,在精神上对被告人进行折磨和拷打,如同对其肉体进行的严刑拷打一样,构成强制逼供,因此违反了公民的适当的法律程序的保护权利。从此,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逮捕被告人,并在拒绝让其同他的朋友、顾问或律师接触的情形之下进行严刑询问成为美国第十四修正案所禁止和反对的、违宪的做法。

  在30年代,对拒绝雇佣黑人的商人进行抵制成为一种普遍的黑人抗议形式。在美国北部的众多城市发生了“不能工作,就不买你的货”运动。在华盛顿特区也出现了一个叫“新黑人联盟”的组织。参加该组织的成员有玛丽·贝休恩、威廉·黑斯蒂、查尔斯·休斯顿,以及其他一大批在美国联邦政府中任职的黑人官员、律师和教育家。30年代中期,一联邦法院通过法律,禁止新黑人联盟在拒绝雇佣非裔美国人的商店门前进行抗议示威活动。此法律得到哥伦比亚巡回法院的认可,但遭到美国最高法院的否定。1938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根据诺里斯-拉瓜迪亚法禁止联邦法院通过法律干预劳工争端之规定,某一特殊种族的成员可以组织起来,设置纠察线,反对就业中的种族歧视现象。罗伯特·杰克逊法官在这份裁决书中指出,“我们认为,从情理上讲,工人受到雇主的种族歧视比受到工会的种族歧视更加不公平,更加不可原谅。”

  1940和1941年,美国最高法院分别在“汉斯贝里诉李”和“米切尔诉美利坚合众国”两案中作出裁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黑人不受种族歧视性的、限制性契约的侵害,有权自由购置房产的权利,和在卧车车厢的平等待遇权。194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泰勒诉佐治亚州”一案中裁决,该州实行的劳役偿债制违宪。

  二、让黑人成为平等的选民

  在选举权方面,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在这个时期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是促使美国最高法院在以得克萨斯州初选制为代表的南部初选制问题上数次作出有利于黑人选民的裁决,从而将得克萨斯州为限制黑人公民参加选举所设置的重重障碍一一清除,使黑人公民的选举权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按照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的规定,黑人公民同白人一样享有选举权。美国各州和联邦政府不得以种族为由,以各种措施或手段否认或剥夺黑人的选举权。但是,在南部重建结束后,南部各州想方设法限制黑人的选举权。在南部,民主党初选制是南部选举制度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民主党的初选会议也是南部唯一重要的选举会议。为了将黑人选民排除在民主党初选会议之外,许多南部州议会纷纷通过立法或将原有的实践合法化等不同方式,限制和剥夺黑人公民的选举权。20年代中后期以来,美国最高法院接二连三地推翻和摈除了这些阻碍黑人参加选举的非法措施。得克萨斯州的情况即是其中十分典型的一例。

  1927-1953年间,美国最高法院曾先后五次就得克萨斯州的白人初选制问题作出裁决,并最终于1953年在“特里诉亚当斯”案中将得克萨斯州以各种不同的变异方式坚持推行的白人初选制彻底否定。

  得克萨斯州议会在其192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中明确规定,“黑人在任何情形下也没有资格参加在得克萨斯州举行的民主党初选会议”。这表明,得克萨斯州公然置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有关保护黑人的选举权不受侵犯的规定于不顾,明目张胆地将黑人排除在参加民主党的初选会议之外。这是一种明显的、由得克萨斯州议会和政府直接参与来剥夺黑人公民的选举权的行为。192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尼克松诉赫恩登”案中作出裁决,宣布得克萨斯州1923年法律中的上述规定与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相抵触,因而是违宪的。得克萨斯州议会很快对此作出反应。为了掩盖得克萨斯州政府和议会直接参与否认黑人公民选举权的作法,得克萨斯州议会遂通过一项新的法律,规定在得克萨斯州内的政党有权对参加其初选会议的选民资格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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