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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林肯到奥巴马时代》 作者:张爱民

第32章 美国最高法院在行动 (2)

  果然,得克萨斯州内的民主党便据此项法律制订了旨在将黑人选民完全排除在该党的初选会议之外的、严格的选民资格。193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尼克松诉康登”案中宣布得克萨斯州的这项新的法律违宪。得克萨斯州议会被迫撤消其限制政党成员资格的有关法律规定,但将这方面的具体事宜完全交给了得克萨斯州内的政党自己去处理。在这种新的形势下,美国最高法院在此问题上的立场暂时发生了一些转变。193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格罗韦诉汤森德”案中确认了得克萨斯州民主党大会所通过的一现决议的合法性。该决议规定只有白人选民才能够参加民主党的初选会议。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这种裁决的理由是,民主党大会作出的此种决议并不是一种州政府的行为,因此并不与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但是,九年后,美国最高法院又在“史密斯诉奥尔赖特”案中推翻了它在1935年所作的判决。

  1941年,为了对得克萨斯州实行的白人初选制提出挑战,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劝说朗尼·史密斯试图到该州的民主党初选会议上去投票。当他的选票不可避免地被否认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律师立即对该负责登记的白人官员实行起诉。黑斯蒂和马歇尔也迅速赶到得克萨斯州,全力准备这一案件的诉讼事宜。他们认为,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利坚合众国诉克拉西克”案的裁决,得克萨斯州的民主党初选会议仅仅因为种族不同而剥夺黑人选民的投票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因而是非法的。于是,他们将此案上诉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1944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里德在“史密斯诉奥尔赖特”案的裁决书中这样写道,“参加某一党派的权利……或许与州无关。但是,在这里,这种权利同时也是在初选会议上进行投票,选举参加全国大选的候选人所必不可少的资格条件。因此,得克萨斯州使民主党的行为成为得克萨斯州的行为”。也就是说,尽管得克萨斯州议会和政府都没有直接参与将黑人选民排除在民主党初选会议之外的活动,但它们通过允许在该州的民主党自行决定成为该党成员的条件,而它制订的这些成为其成员所必需的资格条件又在客观上将黑人选民完全拒之门外,这实际上同得克萨斯州议会和政府直接参与次种活动没有区别。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的规定,这当然是违宪的。

  得克萨斯州不甘心就此屈服。它又开始谋求使用新的方法,以将黑人选民永远排除在民主党初选会议之外,使其白人初选制得以合法存在。结果,得克萨斯州民主党正式放弃了自身的选举候选人的责任,而将这种职责转交给一个非官方操纵的组织,即所谓的“杰伯德民主协会”(theJaybirdDemocraticAssociation),由它的初选会议决定候选人的人选问题。根据该协会的规定,只有白人才有资格参加这个协会。“杰伯德民主协会”的初选会议是否存在州的参与行为正是美国最高法院在“特里诉亚当斯”一案中所要解决的问题。1953年,罗伯特·布莱克法官代表美国最高法院就此问题作出了历史性裁决。他在最高法院的裁决书中指出:首先,“杰伯德民主协会”自从其于1889年建立之日起就一直是该地区占统治地位的政治组织,并从1889年起对全县的当选官员予以承认。

  因为,该协会自1889年成立以来,其参加成员就一直仅限于白人,只要参加该县组织的选民登记,其所有成员可以自动成为该县的合法选民;象其他政党一样,它的运作也是由该县的选举委员会任命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其活动经费由候选人的竞选经费中支付,同美国所有其他政党的通行规则一致,该县每个职位的候选人名单要上交给“杰伯德委员会”审议;自1889年以来,由“杰伯德民主协会”选举产生的候选人几乎可以轻而易举地进入民主党初选会议,并获得胜利。显然,“杰伯德民主协会”的这些活动目的都是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将黑人选民排除在该县的选举活动之外,逃避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所规定的各州应该承担的责任。

  其次,美国第十五修正案禁止各州和国家所进行的、决定政府的公共政策,或者选举国家、州和地方的官员等选举活动中的种族歧视现象,确保黑人的选举权。再次,“杰伯德民主协会”所进行的选举活动完全有意识地将黑人选民排除在外,这些活动是与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不相符合的,因而是违宪的。最后,得克萨斯州允许该协会这种行为的存在,也就是允许与第十五修正案所规定的原则的行为合法存在,从而使得克萨斯州具有了与第十五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非法的州行为。据此,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杰伯德民主协会”初选会议的一系列作法是为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所反对和禁止的;黑人不得因种族和肤色的原因被排除在该协会的初选会议之外。

  至此,美国南部各州以各种方式长期顽固坚持推行的白人初选制成为一种非法存在,这在客观上为黑人获得完全的、真正意义上的选举权,平等地参与美国的政治生活扫清了一些障碍。1964年“民权法案”和1965年“选举权法案”的相继通过,使黑人的民权和政治权利有了更加强有力和全面的法律保障。但是,要将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真正付诸实践,黑人还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三、为争取教育公平而奋斗

  30年代以前,美国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虽然在众多关于黑人民权的案件中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但所取得的成果寥寥无几。这是因为,这个时期的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只是对关涉黑人民权的问题作出有限的反应,其组织不周,计划性不强,并且它所能够支配的资金也是捉襟见肘。同时,该组织也缺乏出色的黑人法律团体和法理学家的支持和帮助。20年代末30年代初,哈沃德大学的法学院籍籍无名,而此时美国尚没有任何一所大学开设民权法的课程。执业的黑人律师不足一千人,其中毕业于美国著名的法学院的黑人律师则不到一百人。而根据威廉·黑斯蒂的说法,在整个南部,真正有能力并乐于为黑人的民权事业而斗争的律师不到十人。在这种形势之下,他们面对层出不穷的涉及黑人民权问题的案件,纵使有千般解术,也只有应付的份儿。

  1929年,美国公共服务基金会(TheAmericanFundforPublicService)决定向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提供10万美元的经济资助,“以发动一场规模大、范围广、影响重大的为黑人争取宪法权利的运动”。1930年,美国公共服务基金会-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黑人事务联合委员会决定聘用纽约的白人律师内森·马戈尔德全面领导此次法律运动。马戈尔德就非裔美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准备了一份长达218页的综合报告。它根据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以来的历次法院判决,指出美国黑人的法律地位和状况日益恶化的现实。为此,他认为应对美国南部盛行的吉姆-克罗制提出全面挑战。但是,世界性经济危机的爆发使美国公共服务基金会所能提供的经费缩减,该联合委员会被迫将其活动局限于为黑人争取平等的教育机会方面。马戈尔德建议对美国种族隔离制教育的宪法性直接提出挑战,但遭到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指导委员会的否决。1933年,马戈尔德辞去该联合委员会的职务,到内政部任职。

  1935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哈佛法律评论》的黑人编辑、前哈沃德大学法学院院长查尔斯·休斯顿正式接替了马戈尔德的职务,并全面开始工作。在他的两位最主要的助手,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威廉·黑斯蒂和休斯顿在哈沃德大学时的优秀的学生瑟古德·马歇尔的协助下,这位前法学院院长为黑人争取民权的斗争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经济支持和法律赞助。这三位黑人律师彻底摈弃了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律师们所遵循的、等到民权案件发生后才展开行动的传统作法,建立了一套谨慎选择、精心准备、严密论证的工作程序,积极出击,从而掌握了反击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斗争的主动权。

  同时,他们还不失时机地使美国公众了解种族不平等的本质和程度,以争取最大限度的群众支持。在休斯顿的坚持下,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法律委员会的职责迅速扩大,具有了制定行动战略策略的权力。休斯顿还在全国范围内动员了一大批黑人律师参加到摧毁和打击美国的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制的斗争当中来。不仅如此,休斯顿还同美国著名法学院的教授们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帮助他们研究宪法问题,在法律杂志上登载研究论文,推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各级地方法院有关黑人的不公正判例。休斯顿在其发表在《危机》杂志上的第一篇文章中指出,“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目标是废除公共教育中存在的各种形式的种族隔离制”。

  1936年,黑斯蒂、休斯顿和马歇尔制订了一项旨在反对美国公共教育领域广泛存在的、给予非裔美国人和白人的教育经费不平等的现象的战略,并将其斗争重点确定为黑人和白人教师工资待遇不平等问题。早在30年代初,美国教育管理局就作出估计,认为美国联邦政府每年需要在南部追加2,600万美元的教育经费,才能保证那里的黑人受教育条件与白人相同。这对南部各州而言将是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官员希望南部能认清形势,就此放弃种族隔离制。但由于黑人教师害怕这会激怒南部的地方教育官员,使他们的日子更加不好过,反对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这一作法。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此项战略的实施进程放慢了。但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律师们还是决定设法取消黑人、白人教师之间的工资差别。

  1936年,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向马里兰州蒙哥马利县巡回法院提交了第一份要求给予黑人和白人教师平等工资的诉状。到1938年,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已经向各级法院提交了五份类似的诉讼书。在每份诉讼书中,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都指出,在南部,黑人教师所获得的工资仅为同类白人教师的三分之一。在20世纪头三十年间,黑人、白人教师之间的这一工资差距扩大了一倍。1939年,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取得了第一个胜利。是年,美国巴尔的摩巡回法院作出裁决,禁止安尼-艾伦德尔县教育委员会在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上的种族歧视行为。1939年,诺福克市巡回法院的法官约翰·帕克在其撰写的判词中指出,在工资问题上给予黑人和白人教师不同的待遇“显而易见是一种基于肤色不同而进行的种族歧视行为。这是与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适当的法律程序和平等的法律保护条款相违背的。”1940年11月4日,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诺福克学校委员会的诉状,维持原判。帕克法官的这一裁决由此成为美国的法律。在诺福克市,帕克法官的裁决使黑人教师每年可以多得到129,000美元的工资收入。在随后的两年间,弗吉尼亚州的53个学区开始逐步实现黑人和白人教师的同工同酬。

  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在争取实现黑人和白人教师的同工同酬的斗争中所取得的一系列胜利不仅意味着黑人和白人教师从此可以拿到同样的工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所作出的众多裁决扩大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黑人的权利实施保护的范围。这些法院裁决建立了这样一种规则:各州作为雇主,不得出于种族的原因,以任何方式对其雇员进行种族歧视。同时,这些裁决也表明,美国最高法院愿意承认:不平等的事实是种族歧视行为的直接的和显而易见的证据,“真正的平等”概念从此得以确立并为美国法律界所接受。这些观念的确立将对非裔美国人日常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1927-1954年间,美国最高法院在其进行的大量裁决中对种族歧视现象给予了严厉的谴责。1938-1954年期间,美国最高法院先后在四起涉及黑人学生要求进入白人的研究生院案件中一致裁定黑人学生有权进入这些学院学习,更加明晰地表明了美国最高法院在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问题上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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